昨天,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朋友圈,点燃了汹涌的民意,引起巨大争议的是一审山东聊城中院没有认定于欢刺死用脱裤子、露下体等极端方式侮辱于欢母亲的讨债人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且在判决书中的评述中,一审法院还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冲突等词来印证自己裁判的正确。
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对这样的一审判决也感到出奇的愤怒,要知道我们的司法判决不但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而且还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这样的判决冲击力无异于当年“南京彭宇案的判决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不过好在二审还有纠错的机会,下面我们从专业角度分析,二审法院审理中应查明的几个焦点问题。
1焦点之一:于欢刺死辱母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先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看下11名讨债人员所讨的债务是否是合法的债务?
简单回顾一下案情:2014年7月山东冠县女企业家苏银霞为了自己的刹车片厂资金周转需要,向赵荣荣前后两次借款135万,口头约定利息月息为10%,苏银霞在还了现金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后,尚有17万余款无力偿还,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指使十余人先后过来催款。
单从约定月息为10%这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于欢的母亲归还的欠款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对于赵荣荣再纠集十余人过来逼债的行为明显属于索取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第三、这11名催债人员触犯了几种犯罪?
据媒体报道的讨债细节,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把于欢母子二人控制在接待室,期间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用鞋子捂嘴。最终引起于欢爆发的是,杜志浩竟当面拖下裤子,用生殖器蹭苏银霞的面部等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以上笔者认为讨债人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于杜志浩等人用强制猥亵、侮辱于欢母亲的犯罪手段行径,于欢不得已奋起反抗,用水果刀刺死杜志浩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焦点之二:被害人是否存在不法侵害?
一审法院论述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一个理由是,催债人员中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刺死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
本案中,于欢母亲及公司员工多次报警,警察出警后只是简单了解情况后便走了,并未阻止催债人员的犯罪行为,也未将于欢母子带离现场,只是简单说了句不能打架,这反而更加纵容了这些违法犯罪人员,当于欢母子想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催债人员挡了下来,而警察未予有效保护,面对催债人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于欢奋起反抗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杜某某的行为应该属于不法侵害的持续。
另在案发4个月之后,催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这一重大涉黑因素,一审未曾提及,二审辩护人应把此情况作为一个辩点提出,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应该会考量这些因素。
正在笔者行文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该案的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院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于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应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突发的网络舆情反应迅速,值得点赞,期待本案二审能够厘清正当防卫的界限,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使我们的公民在面对违法犯罪时敢于行使正当防卫。
辱母杀人案二审如何判决将检验我们的司法智慧
作者:高运生来源:京师豫见

昨天,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刷爆了朋友圈,点燃了汹涌的民意,引起巨大争议的是一审山东聊城中院没有认定于欢刺死用脱裤子、露下体等极端方式侮辱于欢母亲的讨债人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且在判决书中的评述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