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我该怎么办?

来源:麦盖提县法院

文章摘要
妻子早逝、儿子不养、自己高龄且多病……近日,一起85岁的老人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的案件在麦盖提县法院开庭审理。

妻子早逝、儿子不养、自己高龄且多病……近日,一起85岁的老人起诉儿子支付赡养费的案件在麦盖提县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斯某与艾某系父子关系,近年来,斯某在妻子早逝后独自一人居住,儿子艾某只是偶尔去看望父亲。2019年,斯某因病导致瘫痪在床无法正常行动,亦无法照顾自己。艾某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不顾老父亲的现状将其寄养在亲戚家中后不闻不问,这也间接影响了亲戚的正常生活。经多次请求无果后,斯某无奈将亲生儿子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审理经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艾某辩称,原告本身每月都有领取退休金(4788元/月),在原告身体健康时其退休金均由其第二任妻子花费殆尽,被告也曾多次劝导原告将退休金省着点花,但原告拒绝听此建议,而现如今被告自己本身也有一大家子的人需要养活而无暇照顾父亲。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艾某是原告斯某唯一子女,斯某因病瘫痪在床无法照顾自己,暂住在其妹妹家中,原告与被告就赡养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明确表示不与儿子一起居住,只要求儿子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斯某每月领取退休金4788元,但随着年龄的增加且目前已瘫痪在床,无法独立生活,子女应当予以必要的扶助。法院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老时,作为子女应当主动承担起赡养的义务,避免发生“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悲剧。
民法典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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