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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0年起,我国城市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网络不断完善,大量高楼大厦、住宅小区投入使用,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在高涨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个别企业为了赶工期等原因,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如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往往是致命的。今天,我们就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问题,听听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说。
典型案例
(2017)最高法民申1795号
裁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丹 王季君 李晓云
裁判时间:2017年6月
案件概览
1、2009.07.06
设计院和创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创新公司委托设计院承担成都新时代广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作,工程设计收费总计约600万元。
2、2009.07.13
创新公司委托福建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设计院支付了60万元的合同定金。
3、2009.09.14
设计院向创新公司提交《总平面蓝图及方案》,9月17日,该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通过成都高新区建设、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查。2009年11月19日、12月18日,设计院向创新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方案蓝图及方案》,同年12月26日,该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成都高新区主管部门会审。主管部门均提出了“原则同意方案”意见,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4、2010.01.20
创新公司向设计院发出《通知》,称“经我司分析研究决定将原扩初设计总平布局西面的两幢公寓楼改为写字楼,东面的两幢写字楼改为公寓楼。相关建筑面积指标随之调换,其他均不予调整。请贵院修改总平面布局”。
5、2010.01.26
设计院、创新公司双方就案涉设计项目公寓楼与写字楼对调事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有:“一、省院(设计院)调整建筑平面于2010年1月29日上午送报吴总(创新公司)确认。二、建筑平面调整确认后15天内结构基础板出施工图并报审查。三、施工图按合同工期顺延15天出图并报审查。(3月30日)四、以上写字楼与公寓楼对调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同意补贴人民币伍万元作为设计加班费。五、省院必须将本项目有关成都市专家审查的建筑、结构等意见修改完成并报甲方确认后,甲方才支付给省院扩初图纸设计进度款。其费款汇往省院成都分公司”。
6、2010.04.02、04.18
设计院向创新公司提供施工图白图,并注明不作为合同提供的施工图套数,仅提供给专家审查。
7、2010.04.27
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出具未加盖印章的《成都创新时代广场工程施工图初审意见》。此前,创新公司向该中心提交了部分施工图的白图,未签字、盖章、校核、审定,并应创新公司要求,该中心审查人员对白图进行初审,提供咨询意见。
8、2010.05.24
创新公司向设计院发出《通知》,要求设计院于5月31日前提交施工蓝图报审;同年6月20日,创新公司向设计院发出《关于暂停项目设计工作的函》,以未收到满足需要的全套合格施工图纸、不能充分实现公司设计意图、现设计的商业理念不能满足大型商用要求等理由,决定暂停设计院对该项目的设计工作。
9、2009.10.10
创新公司将“成都创新时代广场”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又将模板工程分包给鲍才柱模板施工班组施工,将钢筋工程分包给徐秀指钢筋制作班组施工。创新公司于2011年8月6日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分公司签订《关于基坑修复的补充协议》,将案涉项目被雨水冲毁的挡土墙修复工程发包给该公司承建。
10、2011.11.30
创新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设计院赔偿因延误交付设计文件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等。2013年4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2014年6月17日,该仲裁裁决书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
设计院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创新公司支付成都新时代广场项目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
创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决设计院返还创新公司交付的设计定金60万元以及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设计院已履行提交设计文件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设计费。创新公司主张损失范围应限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因返还财产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等。本案中,因双方仅就设计项目签订合同,合同标的金额数百万元,显然不能判定设计院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创新公司现主张的数千万元的施工损失,更何况重做费损失发生于合同已解除一年以后。因此,创新公司主张的各类损失既非前述范围损失,也非设计院能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创新公司所举各种损失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创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因此,判决:一、创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设计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559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创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087200元;三、驳回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创新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设计院与创新公司不服,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设计院是否按约交付相应设计文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创新公司应否支付相应费用;二、创新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创新公司是否因设计院的行为造成损失,设计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多少,该赔偿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除上诉人设计院、上诉人创新公司关于原判计算设计文件迟延交付的天数有误的上诉理由成立外,其余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法院观点
创新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进行中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设计院是通过投入智力和劳动的方式履行设计义务,该智力和劳动的投入已经凝结在设计文件中,无法恢复原状。设计院依据合同性质,诉请创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就双方主要争议的创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设计院初步设计费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09年12月26日,设计院向创新公司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蓝图及方案》通过了成都高新区主管部门会审,设计院已经履行了初步设计阶段的合同义务。其后,因创新公司变更计划,双方就此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对初步设计阶段的进度款约定了付款条件,即“省院必须将本项目有关成都市专家审查的建筑、结构等意见修改完成并报甲方确认”,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亦依据该约定,认定创新公司未支付该笔款项不构成违约。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结算和清理。设计院已经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设计文件,付出了必要的劳动,且《会议纪要》并没有就调整后初步设计方案的变更进行约定,而仅约定“建筑平面调整确认后15天内结构基础板出施工图并报审查”,因此,应当认定设计院完成了初步设计文件,二审判决认定创新公司支付此笔费用,并无不当。创新公司此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设计院是否应当赔偿创新公司相关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创新公司的相关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首先,对于建设工程设计来讲,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本案中,设计院提交的总平布置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均已获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创新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设计院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其次,根据二审判决认定,设计院对总平布置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均迟延交付33天,虽然设计院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但违约程度较轻。且创新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对设计院迟延履行的问题并未提出异议。第三,设计院已经就迟延履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创新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设计院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属于设计院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依法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近十年,经竣工备案的项目未发生一起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房屋倒塌事故,可以说,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是有保证的、使用是安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均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附: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流程框图
最高院: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
作者:王岩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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