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新安排》”) 于2024年1月29日在内地与香港特区同步实施,香港法例第645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以及第645A章《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规则》”)也同步正式生效实施。本文将针对《新安排》下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相关问题予以梳理解答。
三、如何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判决
《新安排》下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当事人需依据《条例》及《规则》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 登记申请
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且生效的内地法院判决。
- 申请方式
登记申请须通过原诉传票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单方面申请。
3. 支持誓章
申请人须向香港法院提交支持申请的誓章,并在誓章中说明以下事项的详情:
(1)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则需列明申请人的姓名、通常地址、身份证号码,如申请人是公司,则需要列明公司的名称、通常营业地、一名董事或者授权代表的姓名、职位、通常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2)尽申请人所知或所信,申请认可的判决属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3)尽申请人所知或所信,该判决或部分规定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须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及如该判决或部分规定须支付多于一笔款项或履行多于一项作为;
(4)尽申请人所知或所信,其有权在内地强制执行该判决,并述明申请人是否采取任何行动,强制执行该判决或部分,以及强制执行的详情;
(5)诉讼双方在香港是否有基于同一诉因尚在进行的法律程序;
(6)申请人相信如果内地判决被认可,其不存在《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第22条列明的认可会被作废的情况;
(7)直至判决被认可之日,该判决根据内地法律到期需支付的利息;
(8)内地判案法院颁令的任何费用;
(9)该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一方因没有在该判决或部分规定的时限内遵从该判决,而须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罚款或费用。
4. 其他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是公司,则需要提交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
(2)有内地判案法院盖章的判决书;
(3)内地判案法院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
5. 取得登记令
应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香港法院审查后可就该判决作出登记令。登记令上会载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收到异议,该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采取行动,在香港强制执行有关内地判决;如有关人士就登记令提出撤销申请,则须待香港法院最终审理有关争议后方可进一步寻求强制执行。
6. 裁定上诉
在香港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四、申请人可否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判决
根据《新安排》第2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此时,两地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相互提供本方执行判决的情况,且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结语
《新安排》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对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审查、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体现出突破性的变革,为两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建立了更加全面、灵活的规则,亦为两地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
- 实习律师袁洁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