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间 借 贷 案 件 中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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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放贷及时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普遍。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合作伙伴之间,双方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且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书面的借款合意、付款凭证等借贷手续缺乏规范。在借贷手续缺失即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事关当事人双方诉讼输赢的关键问题,对双方利益影响重大。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过于笼统,难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繁杂多样的具体问题,本文通过选取最高法院和部分省高级法院的典型判例,对借贷关系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进行研究。
一、借贷合意缺失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的基础,是区分借贷、买卖、赠与、不当得利、合伙等法律关系的关键。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借贷合意的证据和支付借款的证据缺一不可。
在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但未提供借贷合同、借条等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且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如何分配,才能更好均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此进行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原告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但其陈述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1 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山东阜威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149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阜威公司主张房开公司应向其归还欠款,应对借款关系的真实存在负有举证义务。阜威公司虽然在汇款凭证的用途一栏中填写了“借款”字样,但因系其单方行为,不足以证明其与房开公司之间达成过借款合意。其称与房开公司、信安公司于汇款之前达成过借款合意,但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阜威公司是专门的投资公司,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向其他公司电汇借款,不符合常理。
案例2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涛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最高法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欧宝公司要求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对于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3 卢东、韩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17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卢东仅证明涉案款项进入韩英的银行卡以及其和韩英认识,并未提交如借款合同、借据等其他证据来证明与韩英已经形成借贷的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有效成立这一事实。韩英对其向卢东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非对卢东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抗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原告虽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但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合理性,被告否认借贷关系或者主张其他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案例4 张俊与江苏耀都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847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双方之间虽然无借款借据,但是张俊提交了案涉72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已向耀都公司付款的证据,并且在原审庭审中,耀都公司向法庭主张张俊曾向其借款945万元,亦无借条。虽然该945万元借款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但耀都公司的该自认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无借据的交易习惯。耀都公司抗辩案涉720万元为投资款,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5 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冠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纵横公司作为主动给付案涉2110万元款项的当事人应当负有证明其给付原因的举证责任,在其完成该举证责任后有关举证责任方转移至冠洋公司,故二审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虽然从原审情况判断,冠洋公司尚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关于案涉2110万元系归还第二次借款的主张方才成立,但该情形不影响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
二、款项交付证据缺失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自然人之间的现金借贷合同,结合惯常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一般认定完成了借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举证责任,借款人抗辩的,举证责任转移。
案例6 赖志坚与黎健坤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现金借贷关系,由于现金交易的即时性、借贷的私密性等原因,一般不会刻意保留也较难保留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据;贷款人提供借款与借款人交付借条基本都是同时进行的;贷款人取得借条的事实基本能够证明其完成了提供借款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条,就是因为能充分理解出具借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在自然人之间的现金借贷关系中,结合惯常的交易习惯,贷款人提供了借条,一般能够认定其完成了借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举证责任;借款人如果否认贷款人的主张,可以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这样比较有利于平衡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利益。
(二)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借款合意的存在,并就款项的交付作出合理解释、完成初步举证之后,举证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对债权凭证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7 宁夏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闫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2013)最高法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闫庆提出要求象龙公司归还借款并提供了《协议》、《补充协议》等作为证据,其已就与象龙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完成了相应举证责任。在象龙公司主张其并未收到任何借款的情况下,闫庆作为出借人,就借款用途、资金来源、交付细节以及借款动机等均进行了相应陈述,且其陈述不存在明显违背常理的问题。借款人否认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应当举证推翻出借人的证据和主张,或者就其反驳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借款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象龙公司在不否认其在确认双方借款关系和再次确认双方借款关系的《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真实性,并对《协议》及《补充协议》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有责任举证推翻闫庆所述借款事实的合理性,并对上述协议约定的真实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相应证明。现象龙公司仅提出该借款系依据惯例对工程欠款的担保,但未对此主张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未完成对其主张的证明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出借方提供的借条是双方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的,出借人不必对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8 赵爱斌与董卫星、安阳市名锴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董卫星认为借据上2020万元数额虚假,否认其收到过现金480万元。但是从借据内容“截止到2012年6月6日董卫星共计向赵爱斌借款人民币2020万元”表述来看,该借据应是对于之前借款的汇总结算,董卫星该项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结 语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民间借贷双方在出借款项、归还欠款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详细、完整地留存、记录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交付的事实、欠款归还等借贷细节,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呈现给法官,避免承受不利的后果。
借出的钱难要回,钱还了又来要?教你举证攻防妙招
作者:陈鸽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中 举 证 责 任 的 分 配 【阅读提示】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具有手续简便、放贷及时高效、成本低等优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