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游戏版号管控、国外市场开拓等原因,目前国内不少游戏公司选择将其自家游戏上线海外电子游戏发行平台——Steam平台进行发售。Steam平台是由美国Valve公司所运营的产品,玩家可以自由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在Steam平台上付费购买游戏。面对Steam平台上的高售价付费游戏,一些用户发挥起了“共享精神”,将其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租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益。Steam账号出租“共享”服务实质是利用了Steam平台游戏离线功能,即Steam平台允许同一账号在多台设备同时登录,且对同一账号在不同设备上重复下载付费或者免费游戏不作限制,但仅允许一台设备进行游戏,而离线游戏功能则是Steam平台出于解决用户在网络受限或无法访问互联网时无法游戏的问题。因此,如果用户通过出租“共享”Steam账号并同时使用离线游戏功能,将达到一人付费,多人下载,终身免费使用的情形。以上服务看似方便了玩家能以低价格获得高售价付费游戏的同等体验,但其中却存在着如下法律问题。
一、合同违约
根据Steam平台用户协议——《STEAM®SUBSCRIBERAGREEMENT》【1】第一条第C款约定:您不可告知他人、与他人共享或允许他人使用您的密码或账号,除非Valve专门授权。
第二条第A款约定:Valve特此授予,并且您接受,将内容和服务用于您个人、非商业目的的非排他性许可和权利(除非本协议中或适用订阅条款中明确允许用于商业目的)。此许可在(a)本协议或(b)包含此许可的订阅项目期满时终止。内容和服务是许可您使用,而不是出售给您。授予您的许可中不包含内容和服务的所有权。为了使用内容和服务,您必须有一个Steam账号, 并且需要您运行Steam客户端,并保持连接互联网。
因此,用户对其在Steam平台上付费购买的游戏,只享有个人、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权,且不得擅自将Steam账号出租“共享”给他人使用。若用户未经许可将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给他人使用,将违反其与美国Valve公司的达成的合同,即《STEAM®SUBSCRIBERAGREEMENT》,用户的上述行为将构成违约。
同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认为Steam平台在与用户签订的用户协议中明确提及,除非美国Valve公司另有特别授权,否则用户不得透露、分享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用户的Steam密码或账户。用户不得出售或向他人收取使用用户Steam账户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用户Steam账户,也不得出售、向他人收取使用权或转让任何订阅。因此,用户出租“共享”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明显违背其与Steam平台的用户协议约定,构成违约。【2】
基于合同相对性,Steam平台运营主体美国Valve公司在我国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违约用户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虽然Steam平台仍可在我国正常访问、登录和付费购买游戏,但是该平台目前是尚未进入中国内地落地经营,未对国内用户进行身份实名认定,因此对于违约用户的身份识别存在一定难度。
二、著作权侵权
除了合同违约,未经授权利用Steam平台离线游戏功能将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的行为,还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虽然用户通过Steam平台首次购买游戏时已向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支付了相应的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对价,但后续用户将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他人使用,显然超出了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对付费取得的用户下载使用游戏软件的限定,这种行为导致通过转售获得Steam账号使用权的用户不必向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支付费用,必然减损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利益,其实质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
如前所述,因为Steam平台未进入中国内地经营,未对国内用户进行身份实名认定,且其主域名(steampowered.com)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黑名单,所以在面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主张时,提供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服务的侵权人会抗辩: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未经行政审批、未取得游戏版号的情况下即在线上运营游戏,违反了《出版物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经营,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而且,通过Steam平台向国内玩家提供游戏也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是自游戏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游戏是否已取得游戏版号,是否为非法出版物,不影响其受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因此,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擅自提供已购买自己游戏的Steam账号共享服务,可以及时证据保全,固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重要信息,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不少游戏软件著作权人会在民事起诉状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提供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服务是否还属于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问题的答案目前来看是否定的。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提供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出租“共享”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原告又就同一行为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关于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在Steam平台上发售游戏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认定。
在笔者接触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A公司作为游戏软件著作权人,在游戏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前,已将游戏上架Steam平台进行销售。A公司经调查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出租“共享”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并从中获利。因此,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某地法院,要求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B公司辩称,A公司在通过行政审批前将游戏在Steam平台上线违法,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利。同时,B公司并非涉案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的售卖方,也没有因此获利,且已在收到侵权通知的第一时间在官网下架涉案商品,不需要承担责任。
某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Steam平台系境外游戏平台,并无证据证明该平台已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次,游戏发行尚未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且通过审批亦非等同于在Steam平台销售游戏已合法;再次,通过Steam平台销售游戏,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防沉迷自律公约》要求,有违商业道德。综上,A公司通过Steam平台销售游戏并非合法权益。同时,法院还认为用户通过B公司官网出租“共享”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的行为系违法行为,B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此提供网络服务。
参考资料:
【1】详见https://store.steampowered.com/subscriber_agreement/?snr=1_44_44_。
【2】参见侯姝君、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3)浙01民终1138号。
出租“共享”已购买游戏的Steam账号,当心侵权!
作者:余裕武 黎清锡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基于游戏版号管控、国外市场开拓等原因,目前国内不少游戏公司选择将其自家游戏上线海外电子游戏发行平台——Steam平台进行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