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如何处罚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一条属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处理,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判决宣告后,刑罚也已经执行完毕,又发现的漏罪该如何处罚呢?《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案例
2020年10月,王某在火锅店盗窃人民币16000元,2021年9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2年9月2日刑满释放的当天,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原因是王某在2021年7月伙同他人在游戏厅盗窃3500元,但是这起犯罪事实之前没有处理,属于漏罪。最终,王某因犯盗窃罪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对于王某在2021年7月实施的盗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与之前的刑罚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才发现漏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条件,所以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王某的漏罪应当单独定罪量刑。
实务处理中更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原因是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明显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按照法律逻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的漏罪就应当单独定罪量刑。因为漏罪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为人在侦查、起诉、判决等阶段没有如实交代所有犯罪事实,说明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不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漏罪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并不都是行为人造成的。比如在本案中,王某盗窃游戏厅一案在判决宣告以前就被A市公安机关发现了,2021年7月王某的同案犯在讯问笔录中供述王某参与了游戏厅的盗窃,2021年8月A市出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将王某列为犯罪嫌疑人,查明了王某参与游戏厅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由于王某在火锅店盗窃的案件是B市公安机关侦查的,两地公安没有及时并案,导致王某出现漏罪,否则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完全可以按照一罪处理。第二,仅仅因为漏罪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就对行为人判处不同的刑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当事人没有如实供述,只代表其认罪悔罪态度不好,并不能以此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刑法上没有这样的依据。而且在办案机关没有查明全部犯罪事实之前,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期待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的同种漏罪,可以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这样可以很好的处理同种漏罪的重复评价问题,使行为人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刑罚。而对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发现的异种漏罪,由于行为人触犯多个罪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比同种漏罪更大,可以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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