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正准备给自己的新房搭建一间阳光房时,却被物业告知是违法行为,如果擅自搭建,则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原来李某在看房时,楼盘销售人员向其宣称顶楼送露台,加量不加价,还可搭建阳光房,李某便心动了,立马买了房并取得了房产证。
如今得知不可搭建阳光房,李某遂以虚假宣传受到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称销售人员宣称顶楼可以搭建阳光房,但该内容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亦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承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产公司对在露台搭建阳光房的事项并不具有审批权限,李某不应具有可期待利益。故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中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宣传内容构成要约有三个必要条件,即属于“规划范围内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或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者缺一不可。本案中,销售方对购房人承诺可以在案涉房屋进行违规搭建一事未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该承诺是非法承诺,没有构成要约,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故购房人不能因销售方对房屋可以违规搭建的非法承诺不能履行而要求撤销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销售说露台可搭阳光房却被物业阻止,房屋可退吗?
作者:万旭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正准备给自己的新房搭建一间阳光房时,却被物业告知是违法行为,如果擅自搭建,则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