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奇遇” ——律师答咨询:“婚要亲自结,也要亲自离”

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2月14日,是西方情人节。但据我国新闻报道:结婚的人比平时多,离婚的人也比平时多。

2016年2月14日,是西方情人节。但据我国新闻报道:结婚的人比平时多,离婚的人也比平时多。
这天,也是节后上班第一天,一个陌生号码顽强的打了四次,前三次我都没有接到(不是故意,只是每次都在人机分离时来电),这是第四次通话的全部过程:
“喂,您好!请问您是张建新律师吗?”
“是的,先生。请问您是哪位?”
“您的电话是我一个朋友给我的。我想咨询一点有关离婚方面的事情,行吗?”
“行啊,请讲。”
“我女儿想同女婿离婚,能否找律师代理?她在外省工作,有一个孩子不到两岁,双方也没有共同财产。女婿在重庆,两人己经几年不见面了,己经是事实离婚了,找律师帮办离婚手续就是。”
“律师可以代理离婚诉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就是男女双方仍应出庭。”
“不是说律师有办法帮办离婚手续吗?给点钱嘛,能不能办到?他们俩个几年没见面了,听说分居两年就算离婚了,只是办个手续嘛。”
“先生,如果真正是在中国当律师,恐怕都会知道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是当事人自己亲历亲为的事,其他事都可能由别人代劳。您女儿如果真要离婚,只有与您女婿协商好,一是共同到民政部门,二是到法院按程序处理,但最终解决都必须要双方到场。另外,必须告诉您,分居是感情破裂的参考条件之一,不是到了两年就己经离婚了;有些人分居多年仍是有感情的,有些人不分居也可能感情破裂。是不是要到离婚的程度,要由他们夫妻双方来判断,父母也不能代劳的。”
“好吧,我再想想。还是谢谢您。”
听得出,这个“谢谢”很勉强。
在当今八零后、九零后独生子女步入婚育的时代,更多见的是父母催促下相亲、包办了婚礼,精力尚好、能力也强的父母过多介入孩子的生活,孩子没有成长和独立的机会。就是不得不离婚,也需要父母“代劳”。这到到底是爱呢还是害呢?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道理,没有对与错,只有取和舍。
为大家普及一点点有关结婚和离婚的法律常识:
1、 结婚(含复婚)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
2、 离婚原则上也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在场签字确认;
3、 分居两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因素,不是自然就离婚了;
4、 与军人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
5、 女方在孕期、产后一年内、小产后六个月内,除非女方同意或提出,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附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
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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