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若你作为申请执行人,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你的强制执行申请,此时你该通过什么程序救济呢?
对于申请执行人持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裁定驳回执行的救济途径因已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为通过向作出驳回裁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解决,这里就不再谈论。实践中,最常发生的是对于申请执行人持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下图所示:
如果你收到的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书》上明确载明了复议或异议额救济途径,你可根据载明的异议或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但如果跟上图所示,执行法院没有告知你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后你的救济途径,你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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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若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法院认为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执行行为,对该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通过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程序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六)驳回申请。”该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执行行为中的一种,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这一执行行为不服的,应当通过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又被驳回,再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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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生效裁定中曾认为,对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2018年0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8)最高法执复35、66号《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关于中弘公司提出的(2017)鲁执49号执行裁定并没有赋予景世乾公司对该裁定提出异议的程序性权利、山东高院异议裁定不具备程序合法性的主张,涉及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问题。对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其他情形下并无明确规定。鉴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也可以视为一种执行行为,山东高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对景世乾公司的异议进行处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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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若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法院认为驳回执行申请不属于执行行为,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规定,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救济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三条登记立案程序第(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0年6月18日08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文章《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复议权》一文中也认为应当通过向上级法院复议的程序予以救济。
根据及参照上述规定、机关报道认可的司法观点,若作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院,不受理你根据民诉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并认为驳回执行申请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你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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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若执行法院既不受理你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上级法院也不受理你的执行复议申请,你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执行监督程序比较复杂,既包括人民法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综上,若你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执行法院既不受理你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上级法院也不受理你的执行复议申请,你可通过向上级法院及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不论是你准备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复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因复议申请书、异议申请书、监督申请书的撰写、证据材料文件组织整理都较为专业,建议你寻找专业律师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你不服该怎么救济?
作者:墨龙来源:稼轩律师

常见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若你作为申请执行人,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