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达共和贸易救济观察(2022年5月刊)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二 本期焦点-反倾销、反补贴案例研究 案件名称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法院诉讼——捷安特诉欧委会——初审法院判决 【案件信息】 原告方: 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Giant Elect

二 本期焦点-反倾销、反补贴案例研究
案件名称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反补贴案法院诉讼——捷安特诉欧委会——初审法院判决
【案件信息】
原告方:
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Giant Electric Vehicle Kunshan Co. Ltd
被告方:
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审理法院:
欧盟普通法院 GENERAL COURT
争议裁决:
欧盟对华电动自行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终裁
起诉日期:
2019年4月9日
判决日期:
2022年4月27日
判决结果:
1.针对原告方捷安特废除争议裁决。
2.由欧委会负担其本身以及原告方发生的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应欧洲自行车制造商协会(以下简称“EBMA”)的申请,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和2017年12月21日立案对来自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在上述双反调查中,原告方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均为被抽样的出口生产商,并完整配合了双反调查。2019年1月18日,欧委会作出双反调查终裁(以下简称“反倾销争议裁决”和“反补贴争议裁决”,合称“争议裁决”),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19年4月9日,捷安特分别针对反倾销争议裁决和反补贴争议裁决向欧盟普通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12日,EBMA申请介入此次诉讼以支持欧委会,法院驳回了EBMA的介入申请。2022年4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欧委会在争议裁决中针对捷安特进行的价格削减计算由于方法错误导致不公平比较而应当被视为无效,因此违反了《欧盟反倾销条例》第3(2)条和《欧盟反补贴条例》第8(1)条。同时,上述错误可能使欧委会关于因果关系的分析完全无效,从而使得争议裁决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最终,法院判决针对捷安特废除争议裁决。
【案件分析】
在此次法院诉讼中,针对反倾销争议裁决,捷安特提出4项诉讼请求,针对反补贴争议裁决,捷安特提出7项诉讼请求。法院针对最后一项诉讼请求中的一部分进行了审查,即欧委会在计算价格削减时未对涉案产品进口价格和欧盟产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公平比较。针对最后一项诉讼请求的另一部分以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需再进行审查。
关于欧委会在计算价格削减时是否进行了公平的价格比较,法院的分析及认定总结如下:
价格削减计算方法错误
根据争议裁决中的说法,为计算价格削减所进行的价格比较是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进行的,即抽样欧盟生产商的出厂水平的价格与捷安特的进口清关后的CIF价格进行比较。
但是,事实上,在价格比较中,针对抽样欧盟生产商,欧委会既考虑了上述生产商直接向非关联买方销售的价格(出厂价),也考虑了这些生产商的关联销售实体的销售价格,后者包括了这些关联销售实体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以下简称“三费”)和利润。欧委会未对这两类价格进行区分,从而导致欧盟生产商的价格被夸大。而欧委会所使用的捷安特和其他出口生产商的价格并没有与上述价格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
针对捷安特的自有品牌销售,欧委会从捷安特的关联欧盟销售公司的价格中扣除了折扣、佣金、运费和信用费用,以及关联销售公司的三费和利润,在此基础上加上了6%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后的费用,构造出了其进入欧盟市场时欧盟客户可采购的价格。
针对捷安特和其他抽样出口生产商直接进行的OEM销售,欧委会使用了CIF价格加上进口关税(6%)和进口后的费用构造了“欧盟到岸”价。OEM销售中,由非关联买方负责在欧盟的下游营销活动,包括向零售商销售。上述欧委会构造的欧盟到岸价并未包括非关联买方产生的与下游营销相关的三费和利润。
根据《欧盟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出口价格与欧盟产业的销售价格应当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进行公平比较。本案中法院认为,欧委会在争议裁决中针对捷安特进行的价格削减计算方法错误,导致了不公平的比较,从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价格削减计算方法错误对其他出口生产商的影响
法院认为,上述价格削减计算中的方法错误不仅影响捷安特,也会影响其他抽样出口生产商。其他抽样出口生产商都是直接对非关联买方进行OEM销售,欧委会为其计算的出口价格并没有包括非关联买方进行下游营销所涉及的三费和利润,而与该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抽样欧盟生产商的价格中却包括了一部分关联销售实体的三费和利润。因此,针对其他出口生产商的价格削减计算也存在错误。
价格削减计算方法错误对损害幅度计算的影响
本案中由于税率较低原则(lesser duty rule)的适用,多数企业的倾销和补贴合并税率等于损害幅度。而损害幅度计算也涉及抽样出口生产商的进口价格(与价格削减计算一样)。因此,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方法错误,最终确定的税率可能低于目前确定的税率。
【案件评论】
上述判决为初审法院判决,因此欧委会有权利就该判决上诉至更高一级的欧盟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如果欧委会没有上诉,或者虽然欧委会上诉,但是欧盟法院仍支持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那么争议裁决中针对捷安特的裁决将被废除;如果欧委会上诉,且欧盟法院推翻了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那么争议裁决将继续适用。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为计算价格削减或损害幅度而进行公平的价格比较是十分重要的,相关的抗辩对于最终是否实施措施以及企业的税率都有重要的影响。
早在双反调查过程中,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代表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的抗辩中就曾多次主张:欧盟生产商的销售价格与中国出口商的OEM出口价格并不在相同的贸易水平上,因此应当进行相应的贸易水平调整。
上述初审法院判决公布后,许多中国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均表示了对本案的关注。我们也将持续跟进本案的后续发展,欧委会是否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又将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作出怎样的认定,我们拭目以待。
三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1]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风塔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企业为重山风力设备(连云港)有限公司。
[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风塔进行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企业为蓬莱大金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3]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进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化工类产品案件
[1] 中国商务部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暂停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和美国进口的硫酸铵以及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硫酸铵混合物征收反补贴税,为期6个月。
[3]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5月3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苯甲酸钠作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基于申报离岸价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42%的临时反倾销税。
钢铁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5月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铁制建筑铸件作出第五次反倾销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铁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3]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可再装不锈钢桶进行反倾销调查。
[4] 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于2022年5月13日决定将对原产于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欧盟和韩国的镀锡钢板卷的暂停征税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11月12日。
[5]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5月12日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镀锌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决定终止对中国和韩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6]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5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电镀铬钢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33.2%~77.9%的临时反倾销税,为期6个月。
[7] 加拿大贸易法庭于2022年5月24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钻杆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步损害调查否定性初裁,裁定终止对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
[8]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5月3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门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基于申报离岸价(FOB)对涉案产品征收116%的反倾销税。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进行情势变迁复审,以考虑是否撤销部分涉案产品现有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
[2]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5月18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铜版纸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纺织类产品案件
[1] 秘鲁对外贸易和旅游部、经济财政部和生产部于2022年5月14日决定不对进口服装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原因是现阶段调查无法证实存在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法定条件。
[2]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18日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2月1日在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大陆、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弹性纱线反倾销日落复审中作出的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终裁建议,终止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现行反倾销措施。
医药类产品案件
[1]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11日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2月15日在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阿莫西林反倾销日落复审中作出的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终裁建议,终止现行反倾销措施。
其他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商务部于5月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同日立案进行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
[2]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5月3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雾化器做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25.36美元/套,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最低限价为24.97美元/套。当涉案产品价格低于最低出口离岸价时,征收最低出口离岸价与申报出口离岸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反倾销税。
[3]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5月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木制卧室家具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为198.08%。
[4]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5月6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大型家用洗衣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为57.37%。
[5]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耐热玻璃器具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方式计征30.64%的反倾销税。
[6] 韩国企划财政部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PET薄膜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7]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5月13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192.82美元/公吨~302.6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8]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5月13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印度尼西亚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耐热玻璃锅盖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1)继续对中国大陆涉案企业征收0.52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2)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9]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5月1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铰接链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120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10]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对适用于源自东莞市瑞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软垫座椅产品的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进行正常价值复审。
[11] 美国商务部分别于2022年5月17日和2022年5月24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铁路货运车辆耦合器系统和组件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和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补贴率为256.99%,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47.11%。
[12]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20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2月21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氨酯合成革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0-0.46美元/米的反倾销税。
[13]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5月24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双轴土工格栅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5.61%~152.50%的反补贴税。
[14]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装饰纸反倾销终裁结果修改建议,将中国出口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税率由542美元/公吨调整为297美元/公吨。
[15]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3月10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陶瓷餐具和厨具(不包括刀具和洁具)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包括原产于马来西亚的规避产品)征收1075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16] 印度财政部于2022年5月26日决定不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2月1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塑料加工机械或注塑成型机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7] 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于2022年5月27日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暂停一年对原产于中国的容量为1毫升、3毫升、5毫升、10毫升或20毫升、带针或不带针的一次性注射器征收反倾销税。
[18]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5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外径介于30毫米和120毫米之间、非RST型的径向滚珠轴承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当进口商以低于最低限价的价格进口涉案产品时,征收最低限价与申报离岸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反倾销税,最低限价维持6.45美元/千克~15.62美元/千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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