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刷单肆无忌惮,25万罚款在所难逃!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案情 A公司拥有某产品的核心著作权,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仿制品。A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被起诉后,B公司将店铺产品进行一些”微调“,并继续销售。

01.案情
A公司拥有某产品的核心著作权,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仿制品。A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被起诉后,B公司将店铺产品进行一些”微调“,并继续销售。在法庭上B公司辩称其产品系独立开发,并未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B公司的产品仅在A公司产品的基础上做了微调,但这些微调并未改变其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事实。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B公司在明知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故意及恶意地继续销售其产品,并利用刷单手段抢占市场份额。B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法院综合考虑B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失以及不当竞争等因素,判决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更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漠视,更是对法律和秩序的公然破坏。抄袭是对原创精神的践踏,而刷单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企业应坚决杜绝这两种行为,树立诚信经营的典范,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天,我们将以上案例为焦点,探讨在面临抄袭和恶意抢占市场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问:抄袭的定义是什么?
答: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即抄袭的形式,可以是全部抄袭原作,也可以是改头换面后窃取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成分。
问: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了,应该怎么做?
答:1.收集证据:首先,要收集所有可能的证据,包括原创作品的底稿、源文件、公开发表证明、侵权证据、网页内容的公证或者电子存证、侵权产品的购买、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等等。
2.联系抄袭者:可以通过平台店铺或其他方式与抄袭者取得联系,要求他删除您的原创作品,并要求他公开道歉和赔偿。
3.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抄袭者不合作,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向当地的知识产权局申请起诉抄袭者,或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4.向平台投诉:如果是在网络平台被抄袭,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问: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5万元,远高于类似案例(3千—2万),请解析其中原因。
答:本案的重点是:1、B公司在被A公司起诉后,对产品做了微调继续销售,以此证明自己不是抄袭,但实际上并未实际改变产品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并不是其所谓主张的“原创”。B公司无视被起诉并继续销售的行为属于故意及恶意侵权。法院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2、B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刷单这一不正当竞争手段,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仅严重影响了A公司正常经营,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法院对B公司获利数额的认定并没有扣除刷单数量。
02.律师建议
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案件来说,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发现被侵权以后,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比如:
1.保留原始文件: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如果您的作品是电子形式的,如文档、图片或视频,确保您有原始未修改的版本。如果是纸质作品,比如手稿或印刷品,也保留好原件。
2.记录侵权行为:记录下每次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这可以包括截图、屏幕录像、网页快照等。
3.收集第三方证据:如果可能,收集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这可能包括购买侵权产品的收据、侵权网站的截屏等。
4.及时行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尽快采取行动。时间越长,证据可能就越难收集。
5.备份证据:确保您的证据有备份,以防意外丢失。
6.保密措施:在收集和保存证据的过程中,确保信息的机密性。这包括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披露或修改证据。
0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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