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世界做生意之马来西亚篇(一)

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选取“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东道国,通过系列文章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外商投资准入和优惠政策、土地、用工、税务等,以期助益于有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马来西亚(Malaysia)地处东南亚中心的战略地带,其国土被南海分割成马来半岛的西马和加里曼丹岛北部的东马(主要是沙捞越州和沙巴州),是一个地理位置优越、地形较为肥沃、自然资源丰富,同时也颇具现代化的国家。因马来西亚过去受英国殖民统治影响颇深,其现行政体制度(包括国家体制—君主立宪制)、政权架构(三权分立)等均沿袭了英国体制。马来西亚政府致力于打造一个充满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因而其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先进,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也相对完善,是东南亚最有活力的经济体之一。
从本篇开始,我们将带各位走入马来西亚,以帮助了解该国的法律、司法体系等法律环境,并深入介绍其公司、劳动用工、金融、环保法律制度和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对中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
一、法律体系
(一)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
马来西亚是一个同时具备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多元化特征的国家。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8年版),2017年,马来西亚全国人口总数约3205万,马来人约占61.7%,华人约占20.8%,印度人约占6.2%,其他种族约占0.9%,非马来西亚公民约占10.4%。正是由于马来西亚民族、宗教多元化特性,决定了其现行法律体系为宗教法(the Religious)和世俗法(the Secular)并存。
马来西亚宗教法主要指伊斯兰教法,该法只在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教徒中得以适用,并为了保证宗教法的执行,马来西亚特地于各州和联邦地区设立了回教法庭(Syariah Courts)/伊斯兰教法庭,而这些法庭主要是用来解决穆斯林教徒的结婚、离婚、家庭继承和未成年人的监护等家庭法律问题。
对于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居民而言,则应当遵循马来西亚的世俗法(Secular Legal System)。马来西亚的世俗法是在吸收和借鉴英国传统法律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体系;该世俗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私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家庭法等。在马来西亚,除了专属回教法庭管辖的事项外,对于回教法庭没有其他规定的,穆斯林教徒还应同时遵守世俗法规则。
(二)法律渊源
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联邦宪法、联邦议会和各州制定的法律、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其他习惯法。
1、联邦宪法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由编(Parts)、章(Chapters)、条(Articles)、款(Paragraphs)组成,涵盖了15编(共计183条)和13个附表,共计约10万字,主要规定了其基本国家制度、国家政体性质、国家机构设立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立法基本原则和程序等内容。从总体上看,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整体结构和我国宪法结构是类似的。
2、联邦议会、各州制定的法律
马来西亚联邦议会和联邦各州按照宪法规定行使立法权,二者制定的法律是马来西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各州依法制定的宪法还是联邦宪法的补充部分。
3、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
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是由普通法院创制、通行于全国的法律,而衡平法(Equity)主要是弥补普通法自身的缺陷、通过大法官审判实践产生的法律体系。马来西亚曾为英国的殖民地之一,自受英国殖民统治开始就逐渐受到英国普通法、衡平法的影响。比如马来西亚在公司、银行、航空运输、海事保险、火灾保险等商事领域没有成文法相关规定的,是可以直接适用有关的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而且,很多马来西亚当地原住民也多将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当作习惯法使用。
4、伊斯兰教法
依据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特色(即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和其联邦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法(宗教法)亦为其法律渊源之一,且适用于马来西亚的穆斯林教徒。
5、其他习惯法
由于马来西亚过去曾和不同种族混居,并据此形成了不同种族的传统习惯法。马来西亚至今仍有一定适用的习惯法包括马来人习惯法、华人习惯法、印度民习惯法以及沙巴和沙捞越当地习惯法;且这些习惯法多用于调整民事领域的土地纠纷、婚姻、财产继承、家属抚养、婚生子女地位等问题。
二、法院体系
(一)法院体系
马来西亚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同时,依据该国联邦宪法,各州管辖各自的伊斯兰宗教事务,因此各州还专门设有宗教法院以处理伊斯兰信徒事务。另外,马来西亚的沙巴州和沙捞越州还设有土著法院,用以专门处理当地土著居民之间因违反本地习惯法而产生的各类纠纷。马来西亚法院体系从上至下依次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治安法院和各类专门法庭。(如下)

(二)法院管辖权
无管辖权,则无审判权,法院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和纠纷的直接依据和权力来源,在马来西亚亦是如此。以下就马来西亚各级法院的管辖权范围进行简要阐述。
1、联邦法院管辖权
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法院是其最高机构和终审法院,对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均有管辖权;同时,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各州之间或州与联邦之间发生的纠纷以及就国家元首提交的宪法问题给予解答,除此之外,联邦法院不受理任何其他初审案件。
根据《1964年马来西亚法院法》规定,联邦法院受理民事领域上诉案件的条件要求有:一是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初审裁判的有关一般性原则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民事争议案件所作的上诉判决和裁定,且联邦法院受理后所作的判决将会涉及到公共利益;二是任何涉及宪法条款以及其他制定法条款效力问题的案件。而在刑事领域,联邦法院就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对上诉法院针对高级法院判决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的有权审判。联邦法院审理上诉的案件可能涉及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也可能同时涉及。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授权可设的法官职位共15名,据公开资料查询,马来西亚实际现任职位已有15名法官,包括1名首席大法官、1名上诉法院院长,2名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11名联邦法院法官。
2、上诉法院管辖权
上诉法院同时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根据《1964年马来西亚法院法》,在民事方面,上诉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在刑事方面,一是上诉法院受理对高等法院初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二是受理对高等法院就地方法院判决行使上诉审判管辖权所作判决提起的上诉。上诉法院的判决以参加庭审的多数法官意见为准。
3、高等法院管辖权
根据马来西亚地域特点,其共有两个行使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一个是马来亚高等法院,另外一个是婆罗洲高等法院(也称沙巴州和沙捞越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包括:初审案件管辖权,对下级法院刑事、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审判管辖权,以及案件审判监督权、修正权。
4、地方法院管辖权
地方法院系马来西亚的初级法院且具有有限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根据《1964年马来西亚法院法》,地方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包括审理除可能会判处死刑之外的任何刑事案件,还包括作出除死刑之外的任何法定刑罚判决。而就地方法院的民事管辖权范围方面,主要包括:
第一、对民事行政的机动车辆事故、地主与租户纠纷、扣押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拥有无限管辖权;
第二、对索赔金额或标的金额不超过100万林吉特(马来西亚法定货币)的民事侵权或合同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三、对不动产追索案件具有审判管辖权。另外,当事人在此案中还可以主张非法侵占财产期间所遭受的损失;
第四、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审理有关不动产所有权争议的案件。若当事人不同意,地方法院应当将此类案件移交于高等法院审理;
第五、对出租扣押财产利益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六、对请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取消和修改票证或金额限额为100万林吉特的财产禁令或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地方法院法官同时具备对治安法院的有限司法监督权,有权要求治安法院提交案件审判记录以确定治安法院审理的案件程序是否合法、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5、治安法院管辖权
马来西亚的治安法院法官是由其联邦最高首领或各州统治者或各州最高首领任命的,治安法院由一级和二级治安法官组成,且一、二级治安法官均可行使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管辖权。不过,一级治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要远远大于二级治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三、结语
以上为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制度和体系的简要概述,以期能对欲到该地投资的主体对法律投资环境有个基本的了解,下期我们将继续为您介绍该国的实体法规则。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8年版)。
2、鲁学武·《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18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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