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规速递 竞业限制,搜索百度词条显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

法规速递
竞业限制,搜索百度词条显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上述词条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主要针对人群是能够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群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客户名单、采购信息等。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将商业秘密纳入民法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权利范畴。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或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老干妈及可口可乐的配方等。相比于申请专利的通过公开换保护,许多公司的技术信息并没有全部申请专利,而是采取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自我保护。企业从采购、研发、生产到最终的销售,每个环节均涉及到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采购阶段的供应商名单、供应底价等均系公司会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研发不用说,生产阶段所用到的设计图等材料、销售客户名单、销售价格等也是大多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目标。商业秘密很重要,许多公司采取了保密的措施,但还是有许多商业秘密泄露所产生的纠纷,且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一般均面临对侵权行为举证困难的难题,以致难以追责。商业秘密保护之难主要也是由于商业秘密最终也是要实现其价值的,在其被用于公司经营各方面的时候,就会有泄密的可能,因为其不得不通过员工之手来实现其价值。
数据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复查报告》显示,2002—2007年期间,全省因职工跳槽、离职而泄露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引起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共101件,占全部复查案件的94%,只有 6% (共7件)的案件是由于企业之间违反保密约定等原因引起的。可见,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路径在于员工,员工通过跳槽,就直接带走了自身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有的直接利用手中的客户名单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有的直接将公司技术资料带出,以隐名股东的方式与别人或别的公司合伙,如此这般的案例层出不穷。虽然有些公司一些涉密岗位设置了脱密期,但脱密期因其时间长短难以控制且涉及到公司调岗等法律风险,一般难以操作,而大多数公司在员工离职这部分做的没有那么规范,只是要求员工做好工作交接即可。如此,商业秘密保护事前防范难以有效防止员工将公司商业秘密带出,只能采取事后防范,竞业限制就是事后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
律师视角
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后,在其离职以后2年内,就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该约定一定程度上使得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无可用之处,价值无法实现,从源头上切断了员工使用商业秘密的途径。除此之外,竞业限制在保护商业秘密上的优势还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价给付的约定让员工更容易接受与理解,约束与震慑作用明显
与企业诸多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相比,竞业限制约定目的性很明显,就是让员工无法在与公司经营有 “竞争性”。竞业限制协议一般签订于员工入职时,对于将要来公司工作的员工,一方面有着长期工作的计划另一方面有着对未来工作的未知,因其工作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因而对其离职后工作进行限制,且给付对价(补偿金)让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更易于接受,不仅如此,入职时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开始就宣告了员工的保密义务,起到了提示于警示作用,更易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意思自治,责任简单明了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在平等、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的合意,竞业限制约定简单明了,员工能明确知晓义务范围与责任,协议一般难以歧义及效力瑕疵。
三、后期维权方便
相比于商业秘密侵权及违反保密义务约定取证难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员工明确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维权方面方便了许多,可以直接明确责任主体,可以直接依据违约条款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损失不足以通过违约金得到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有些企业确未能重视竞业限制协议,如在员工离职后,视竞业限制约定未无物,不按照协议或者条款的约定依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此,员工因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补偿金,业无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导致竞业限制形同于无,商业秘密最终泄露。因此,谨在文末谨慎提醒各企业,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等目的,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要重视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其次,在签订上述协议或条款后,在履行过程中,要及时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方能保证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效力,保证排除“竞争”的效力,方能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