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财产突然被执行,你将怎么办?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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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所承接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创 |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对预查封执行措施效力的影响)引发了笔者对于多种救济途径的进一步思考,其中涉及到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也是大多数委托人无法清晰区分的诉讼途径。因此,本文将通过对比问答的形式予以阐述,以供各位参考。
程序概述

司法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监督程序

申请主体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外人

当事人

适用期间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执行期间

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启动目的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权利,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

认为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改正。


二列举案例
甲与乙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乙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房屋判决归甲所有,法院最终支持了甲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开启了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丙获悉上述判决并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将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判决给了甲,损害了自己的权利。
三举例问答
1. 此时丙可提起何种程序进行救济?
答:丙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案外人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直接申请再审。
2. 若第三人丙认为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鉴于,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丙欲中止执行,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担保+提出异议)
答:可以通过提供相应担保或以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果该异议成立,则可中止执行。
3. 若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被驳回,此时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吗?(不可以)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都是改变原生效裁判的救济途径,二者在功能上相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若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并入或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5. 若案外人丙向法院提起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后,丙是否可以在提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进行选择?(不可以)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不论该异议的结果是成立亦或被驳回,都有相同的后续处理方式,即如果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与原裁判无关,则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 如何区分原裁判确有错误和与原裁判无关?(判决标的与执行标的是否一致)
答:结合本案,如果裁判中判决房屋归甲所有,执行的亦为案涉房屋,则丙提出异议后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若裁判中判决乙应当给付甲金钱,执行中法院将房屋列为代替金钱的执行标的物,则丙在异议后应提起执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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