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来源:平罗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多位业主提出不交物业费是由于其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处于空置状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空置房对待,故拖欠了物业费。

近日,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多位业主提出不交物业费是由于其房屋一直无人居住,处于空置状态,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空置房对待,故拖欠了物业费。
调解员在调解中向业主释明,物业公司依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受上述合同约束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虽然业主的房屋未入住,但是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安全、公共设施维护、小区整体绿化和保洁服务,应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最终,经平罗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释法明理,主持调解,业主当场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包含小区内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业主以未实际入住、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为由拒交物业费,将会造成物业费收缴困难,物业服务标准下降,小区公共设施不能及时维护,卫生不能及时打扫等问题,长此以往将形成恶性循环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对于经催告未在合理期间内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