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资发放的那些事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许多网友戏称“在家躺着也能为国家做贡献”,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肺炎疫情带来的更多是挑战。 疫情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向员工发放工资?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延长春节假期、企业延迟复工,许多网友戏称“在家躺着也能为国家做贡献”,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肺炎疫情带来的更多是挑战。
疫情期间,企业应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向员工发放工资?笔者拟以西安市范围内企业为例,结合疫情防控期间中、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及现行法律规定就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关心的工资发放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一、标准工时制下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春节法定节假日、延长假期期间正常上班的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1. 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上班员工工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 春节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员工工资
    (1)先安排补休。
    (2)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政策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第(二)(三)款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三条规定“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落实。”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第三条(六)规定“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第三条(六)规定“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员工工资该怎么发?
    该期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由地方政府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该措施主要为防控疫情,非法定节假日或假期延长的休息日。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具体如下:

  2. 有条件可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员工工资
    正常支付。

  3. 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员工工资
    (1)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2)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政策及法律依据: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二条(一)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第三条(四)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
    第二条(一)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第三条(四)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
    第二条(一)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第三条(四)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202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4. 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时
    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5. 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
    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正常支付工资。
    政策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6.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
    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政策及法律依据: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妇产复工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六)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六)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该如何支付?

  7. 用工单位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8.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务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政策及法律依据: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1月29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规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规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规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员工工资该如何发放?
    正常出勤工资+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
    政策及法律依据: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二)“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020年2月9日,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第二条(二)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020年2月13日,西安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市人社函【2020】46号)第二条(二)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对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企业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
    (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有关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资支付标准。即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日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不执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差异较大,有的地区对此支付加班工资,有的则不支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及法律依据: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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