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每一行代码都可能编织出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近日,一则“一外卖小哥注册平台做任务,竟被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新闻,如同惊雷般炸响了公众对于网络犯罪边界的认知。在这个故事中,一位平凡的外卖小哥因尝试激活“网络赚钱的密码”,结果误入歧途,沦为“犯罪工具人”。本文将带您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提醒广大网民提高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切勿因贪图小利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案例回顾
从积极创富的“上进青年”沦为深陷法网的“犯罪同伙”?
在如今这个宣称“草根也有春天,逆袭就在眼前”的网络世界里,你我都幻想日进斗金,能”躺赚”一个小目标,而外卖小哥小李(化名)也不例外,他在一次送餐间隙偶然浏览手机时,被一则“轻松赚钱,日入百元”的兼职广告吸引。该广告声称只需注册某平台账号,完成简单的任务即可获得报酬。小李心动之下,按照指示完成了注册,随即就有一位声称是客服小二的人员向小李发布任务。所谓的“任务”,就是要求小李携带银行卡到附近城市入住酒店,交给其他人用于刷卡“跑分”,完成后可领取1万元报酬。小李欣然同意,到附近城市开卡并在指定酒店将手机及银行卡提供给对方。
随着警方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深入打击,小李的账号也因频繁地与涉案账户进行交易,很快就被警方锁定。面对突如其来的调查,小李才恍然大悟,自己竟在不知不觉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这一反转剧情,小李实难以理解,自己仅是出借银行卡赚取点费用,没参与其他犯罪行为,自己怎么就成了罪犯呢?
而针对帮信罪主要判断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是否为明知,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及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小李的辩护律师也是在法庭上,与控方围绕小李是否“明知”及“故意”参与犯罪活动展开了激烈辩论,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文化程度不高,认知水平不高,且既往经历较为单纯,社会交往对象多是简单,同时其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法院考虑小李的实际情况以及获利不多的情况从轻处罚。
法院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小李的辩护律师部分意见,考虑到小李的作用、任务性质、收益情况、文化程度、职业背景、认知水平均不高的情况下,同时针对小李对于自己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是否为“明知”作出阐明,法院认为根据办理银行卡的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办卡人不得出租、出让、买卖银行卡,而小李仍然出借银行卡且获利,认为其可预知该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却为之,故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酌定作出了相对宽缓的判决,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网络兼职需谨慎,法律红线不可触
小李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追求额外收入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被表面的利益所蒙蔽,网络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理性分析其中的风险和后果。网络世界虽广阔无垠,但法律的红线却清晰可辨。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和身份捆绑的电话卡、银行卡、身份证件等,不轻易泄露、借用给不明来源的平台或个人,否则将有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风险。
如上,如正面临着利益丰厚的机会却难以分辨之时,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梳理其中的刑事风险,避免在积极创富的道路上遭遇违法犯罪的诱导;如一旦发现身边有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网络兼职市场的监管,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网络时代中自由翱翔,而不必担心落入犯罪的陷阱。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粤公通字[2021]159号,规定“办理信用卡时,被明确告知禁止出售、出租并签署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后以出售、出租等方式非法提供本人的信用卡供他人使用,经查实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除有证据证明其对该信用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不知情的以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鸣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潘彩丽律师对本文的贡献
“日入百元”的“躺赚兼职”,是草根的逆袭还是犯罪的工具?
作者:揭利 吴启帆 王丽艳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每一行代码都可能编织出意想不到的法律后果。近日,一则“一外卖小哥注册平台做任务,竟被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新闻,如同惊雷般炸响了公众对于网络犯罪边界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