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五种行为模式具体分析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仅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必须同时具备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仅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还必须同时具备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所列的五种情形之一。如“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这一行为模式,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属于本罪规定的五种行为模式。因此,该行为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涉嫌构成犯罪时,应适用其他刑法条文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五种行为模式具体表现为: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是指自来水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集中供水单位。“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是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标准。
2.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传染病是由病原体引起的。病原体从一个传染源经过外界环境传播到另一个易感个体,是借助于外界环境中一定的物体,如水、空气、食物、日常用品、手等实现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按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以控制或者消灭传染病。就本罪而言,如果行为人没有按照卫生要求开展消毒工作,就会为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埋下隐患。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包括括饮用水和饮食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幼儿教育、旅店服务、美容美发等工作。传染病传播是病原体从已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传入易感者而形成新的传染的全部过程。如果放任上述三类人员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会导致接触过他们的健康人群陷入感染传染病的风险。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是传染病防治的重要环节。此次新冠疫情期间,研究发现新冠病毒可以在冷冻食品、包装和冷链产品中持续存在,通过冷链产品实现远距离传播。造成北京新发地市场、大连海鲜公司聚集性疫情的病毒,就已被证实是由从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通过冷链输入我国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触犯本条规定必须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防疫措施,仅违反乡、镇级政府、村委会或某工作单位的防控制度,不能作为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的条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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