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满后能否变更上诉请求【广东省高院及东莞中院的裁判观点】

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前言 笔者曾在二审开庭时向某中院提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未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并附上了(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案例。
一、前言
笔者曾在二审开庭时向某中院提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未超出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并附上了(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例。然而,法官耐心解释道:上诉期届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予准予。本文就(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例后,整理了部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
二、(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的裁判要旨
(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案中部分原文指出:1、上诉请求不应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应固定而不得增加。2、上诉期限15天是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3、允许上诉人在不超出原诉请的范围内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增加上诉请求,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且利于解决案涉纠纷。综上,最高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二审庭审辩论结束前可以在一审的诉请范围内变更上诉请求。
三、部分案例裁判观点
时间 法院 案号 法院观点

2018年12月14日

东莞中院

(2018)粤民终18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提出上诉请求。

2019年4月10日

东莞中院

(2019)粤19民终1610号

已超过了上诉期,本院对其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不予准许。

2019年12月17日

东莞中院

(2019)粤19民终11601号

于二审法庭调查时提出变更上诉请求超过上诉期以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且胡凯对该变更上诉请求表示不同意,因此,本院对莫启德二审期间变更上诉请求依法不予审理。

2020年3月11日

东莞中院

(2019)粤19民终10772号

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况下变更上诉请求,因该变更不损害其他各方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3日

东莞中院

(2020)粤19民终7175号

相较其一审提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房屋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二审变更后的上诉请求明显属于新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1日

广东省高院

(2018)粤民申11595号

上诉人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未予审查,并无不当。

2020年3月23日

广东省高院

(2020)粤民申1181号

二审法院认为该变更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期限规定及禁止反言原则,对变更上诉请求不予准许。

2020年7月14日

广东省高院

(2020)粤19民终5458号

上诉人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其变更后的上诉请求放弃针对广州资产管理公司对案涉抵押物是否享有抵押权问题的上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从上述检索的案例可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基本上是保持一致:1、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予准许上诉人超过上诉期限新增的上诉请求。2、准许上诉人超过上诉期限后减少上诉请求,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四、建议
1、上诉期限内变更上诉请求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并与法院积极进行沟通对接。
2、上诉期届满后变更上诉请求的,应事先了解当地的司法惯例,分析变更的上诉请求是否超过一审的诉请范围内,及时与法院沟通反映最高院最新的裁判观点,与法院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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