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担保的选用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担保是为促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措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在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担保也能促进执行工作的进程,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执行中的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截然不同。

担保是为促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措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在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担保也能促进执行工作的进程,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但执行中的担保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截然不同。执行实务中,暂缓执行的担保与执行和解的担保又有差异,准确区分、运用暂缓执行的担保与执行和解的担保,对于缓解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以担保方式赢得时间,对申请执行人而言,能够确保其债权在一定期限后得到更好的实现。
一、基本案情
重庆甲公司就诉普宁市乙公司、江西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重庆某法院财产保全,该院查封了丙公司位于江西某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该院主持调解后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乙、丙公司连带支付甲公司货款本金200多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乙、丙公司仅支付7万元,甲公司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案款50余万元,除查封的丙公司土地使用权外,乙、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实地调查了解已查封土地的相关情况,确认本案查封属首封,该宗土地上建有临时厂房,用于丙公司的生产经营,该土地的价值能够覆盖债权。其后,乙、丙公司共同出具《还款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对分期还款作出计划和安排,因负债较多,生产经营又受疫情影响,拟于18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
二、实务考量之一:继续强制执行与协商解决的选择
对于甲公司而言,继续强制执行,拍卖已查封的地块,将面临资产异地处置、垫付相关费用等问题,土地流拍实现债权难度则会增加;若协商解决,丙公司偿还债务的时间会延长,且债权实现没有保障。还需要考虑的是,土地拍卖完毕甲公司全部实现债权前,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土地拍卖款计入破产财产,将导致甲公司仅能实现部分债权。
对丙公司而言,拍卖已查封的土地被拍卖,将可能导致其无法生产,企业破产;协商解决,则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障,甲公司才会同意。
基于此,丙公司或第三人为甲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或保证将会是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的选择。
此时,协商解决的主动权在甲公司。那么,甲公司是选用暂缓执行担保,还是执行和解担保?
先跟笔者一起看看这两种担保之间的差异。
三、暂缓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担保的差异
暂缓执行担保,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和解的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和解协议及担保条款,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担保。
1.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暂缓执行担保作出了规定。执行和解的担保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2.期限限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均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暂缓执行期限的规定,因新法优于旧法而自动失效。执行和解的担保则不然,执行和解期限和担保期限均无限制,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3.结案方式不同。暂缓执行使得执行程序暂停,不计入办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在申请人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中止执行使得执行程序暂停,不计入办案期限,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
4.法律效力不同。就暂缓执行担保而言,担保人的责任与形式取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时,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就执行和解担保而言,担保人的责任协商确定,和解协议经过法院审查,对担保人具有约束力,可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四、实务考量之二:甲公司暂缓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担保的选用
甲公司选用暂缓执行担保,可以考虑由丙公司自行处置已查封的土地,同时要求乙、丙公司提供第三人担保或保证,预计土地的处置期限将不会超过一年。逾期仍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甲公司选用执行和解的担保,可以同意18个月分期还款的方案,同时要求乙、丙公司提供第三人担保或保证,并由担保人承诺在乙、丙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乙、丙公司未按期履行,则甲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甲公司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在执行实务中,需要站在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的角度考虑,综合、合理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如暂缓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担保的选用等,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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