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也是被宽恕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网络世界里有存在感是一件好事情。但有时网友吵架会忽然翻出旧闻,甚至是人肉,有人就会感慨:原来互联网也是有记忆的。

在网络世界里有存在感是一件好事情。但有时网友吵架会忽然翻出旧闻,甚至是人肉,有人就会感慨:原来互联网也是有记忆的。
我们有时候希望被记住,有时候却选择被遗忘
被遗忘权起源
被遗忘权正式进入人们视线是从2014年的冈萨雷斯诉谷歌一案。
冈萨雷斯在谷歌搜索其姓名后,出现了之前他遭到强制拍卖的信息,此事虽早已妥善解决,但网络上始终可以搜索到,对他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冈萨雷斯一气之下将谷歌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欧盟法院判决谷歌西班牙公司败诉,必须移除原告有关网络搜索链接信息。
基于本案特殊的案件事实和原告主张,欧盟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特定情况下,欧洲网络用户可以要求谷歌公司从其互联网搜索结果中删除涉及个人的敏感信息,以保护自己的“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自此,欧盟法院通过这一判决,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并且使之成为信息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
我国被遗忘权相关实践
任甲玉在百度上搜索其名字出现“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认为自己未曾在陶氏教育公司上班,也从未在网上上传过“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信息,由于陶氏教育在外界颇受争议,“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信息给任甲玉名誉造成极大侵害,因此起诉百度公司。
在他的诉求中,针对被遗忘权部分,要求在百度搜索界面中输入“任甲玉”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不得出现“陶氏任甲玉”、“陶氏超能学习法”、“超能急速学习法”、“超能学习法”、“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六个关键词。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在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任甲玉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被遗忘权应属一种人格利益,该人格利益若想获得保护,任甲玉必须证明其在本案中的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但任甲玉并不能证明上述正当性和必要性,其主张“被遗忘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张被遗忘权仍缺少相应法律规定,想要通过人格权主张就必须证明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
尽管直接主张被遗忘权的通道受阻,我们仍然可以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知情权以及《网络安全法》个人数据删除权来综合考虑被遗忘权的保护。
被遗忘权在GDPR中的实践
尽管被遗忘权在欧美的适用仍然是充满争议的,刚生效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还是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删除权或称被遗忘权、可携带权。
第17条第1款规定,当用户依法撤回同意或者数据控制者不再有合法理由继续处理数据时,用户有权要求删除数据。
第17条第2款更是对被遗忘权的明确规定,如果数据控制者将符合第1款条件的个人数据进行了公开传播,他应该采取所有合理的方式予以删除(包括采取可用的技术手段和投入合理成本),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通知处理此数据的其他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数据主体所主张的个人数据链接、复制件。
为了防止被遗忘权的过度使用,第17条第3款对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例举:
基于言论表达自由;
依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的要求,数据控制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求其处理数据或者基于公共利益、政府机构的要求处理数据;
数据处理依法基于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
基于历史、统计和科学研究的目的;
出于建立、实施和保护合法权利的需要。
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甚至信息时代的大数据都有着冲突。权利的价值取向,如何平衡自由与被遗忘是仍然需要讨论的话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