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争占空调外机位,是否属于侵权?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报 家住长沙河西某小区10栋506室的田某遇到了一件令她心烦的事:邻居505室的张某趁自己不在家时,擅自将田某放在两户之间空调外机位中的私人物品砸坏、扔出,然后在里面装了空调。

案情简报
家住长沙河西某小区10栋506室的田某遇到了一件令她心烦的事:邻居505室的张某趁自己不在家时,擅自将田某放在两户之间空调外机位中的私人物品砸坏、扔出,然后在里面装了空调。
各方观点
田某知道后,十分愤怒,将张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空调外机位恢复原状及赔偿精神损失。
她认为,该空调外机位仅可通过田某封闭的居室进入,即可证明该空间专属于她一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所有权和私人空间,损坏了她的物品,张某应向其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此外,她觉得物业公司管理松散、不作为,未能制止张某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辩称,空调外机位虽看似属于田某一人,但事实并非如此,空调位是两家共用的空间,谁都可以用。
物业公司则声称,接到田某反映的情况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登记及调解处理,已经尽到物业的责任,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该找公安或法院。
律师说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小友认为,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空调外机位是否属两户共用的空间。
根据调查及核实,虽然空调位封闭性地与506室相连,但设计图纸及其他证据证明,空调位的面积未计入任何一户的产权建筑面积内,属于两户共用的空间。
他认为,这种户型设计确有瑕疵,但田某不能因此认为对其享有所有权,其物权的归属应查明事实,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将空调外机装在双方共用的该空调外机位内,并未侵犯田某的物权,但张某未与田某协商,私自挪走并损坏田某的私有财产,应就此向田某赔偿财产损失1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夏小友律师表示,远亲不如近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活生产,团结互助的原则,相互谦让,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邻里纠纷,和谐共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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