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曾某与盛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从省法院及各地法院上报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筛选出十个具有法律适用典型意义的案例,编写成《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例为其中案例之一。
裁判要旨
在审判实践中,工程价款支付问题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结算文件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结算文件时,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初步合意。因此,结算文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而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与结算程序有关。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手续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允许发包人委托审计,否则同样将造成结算拖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视为承包人认可审计报告。发包人请求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0日,盛仕兴公司(甲方)与曾某(乙方)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XX公馆项目主体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装饰分部1#楼装修项目,工程造价2000万余元,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本责任书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内部结算价款清算完毕);乙方承担本工程管理人员和包清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按月支付人员工资;税务部门征收的该工程项目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送公司审核,竣工结算后在15天内将竣工结算成果送公司备档,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事项的扣除风险金的5%;乙方应在竣工结算完成后10天内,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履约报告、本责任书履约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经济成本核算报告及其他经济资料;公司应在竣工结算造价确定后30天内完成对项目的审计,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送一份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计报告后15天内提出异议或签字确认,乙方如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亦未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已对审计报告的确认,等等。
2015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交付业主。
2019年7月5日,盛仕兴公司的母公司(亦为案涉工程总包单位)出具《XX公馆项目主体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装饰分部1#楼装修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审计报告》,载明未付工程款为-1022159.72元。
2019年11月26日,盛仕兴公司向曾某邮寄送达上述审计报告,曾某收到审计报告后未向盛仕兴公司提出异议。后双方因是否依据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等问题产生争议,盛仕兴公司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曾某返还盛仕兴公司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曾某向盛仕兴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1022159.7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判决后曾某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盛仕兴公司与曾某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曾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其与盛仕兴公司的《项目目标责任书》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曾镇旗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送公司审核,竣工结算后在15天内将竣工结算成果送公司备档;曾某应在收到盛仕兴公司审计报告后15天内提出异议或签字确认,如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亦未签字确认的,视为已对审计报告的确认。曾某收到盛仕兴公司邮寄的案涉审计报告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已提交结算资料,故应视为曾某已确认该审计报告,盛仕兴公司依据审计报告要求曾某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未按照《项目目标责任书》的约定编制竣工结算书提交盛仕兴公司审核、备档,未按约定向盛仕兴公司提交合同履约报告、责任履约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经济成本核算报告及相关经济资料。曾某主张审计报告的出具人系盛仕兴公司的母公司,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中立性,但该出具人系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在曾某未提交结算材料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就案涉工程出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亦邮寄给曾某以核对,曾某对审计报告出具主体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盛仕兴公司向曾某邮寄审计报告,曾某确认其收到审计报告后未向盛仕兴公司提出异议。曾某关于不应以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应对工程造价重新结算或进行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法院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现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全部失效。合同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了结和清算,所以当事人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仍然应当遵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处理合同相关事宜的条款,按照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规定去履行,这样更有利于有关问题的处理和了结。虽然盛仕兴公司与曾某之间的《项目目标责任书》因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双方仍应依据合同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项目目标责任书》约定了结算程序、需提交的材料、未提交材料的后果等。曾某作为承包人,持有施工过程大量文件材料,但未向盛仕兴公司提交文件材料用以计算工程量,未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书,导致工程迟迟无法结算。曾某应承担因自身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盛仕兴公司的母公司,亦是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以此结算工程款,并无不妥。曾某收到盛仕兴公司邮寄的审计报告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审计报告的确认。曾某直到诉讼阶段才提出审计报告出具主体系盛仕兴公司的母公司,审计报告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中立性等主张不能成立。
曾某在诉讼中还辩称盛仕兴公司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但盛仕兴公司是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才知晓其超付工程款,故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例评析-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认定
作者:张双志 林小斌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曾某与盛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从省法院及各地法院上报的100多个典型案例中,筛选出十个具有法律适用典型意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