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演进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完善,今年新公布《民法典》中就引入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薛蓓贝律师关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分析。
一、何为“超级动产抵押权”?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其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同一登记顺序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然而《民法典》第416条提出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很明显,《民法典》第416条规定下的特殊情形,突破了《物权法》原有的对清偿顺序的规定。
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其只适用于动产抵押权,而不适用不动产抵押权,且应当为买卖的动产;其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是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最后,应当于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举个例子,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约定乙分期向甲支付价款。甲于5月3日将该汽车交付给乙,为担保乙对甲的欠款,乙在该汽车上为甲设立抵押权并于5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在5月7日,乙向丙借款,并以汽车作为抵押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5月20日,乙因汽车故障将其送至丁处修理,需支付修理费若干。现上述欠款乙均无力偿还。
经分析可知,丙的动产抵押登记时间虽然先于甲的超级动产抵押权,但是因甲在汽车交付后10日内完成了抵押登记,甲的超级抵押权便当然优先于乙的动产抵押权,但不能优先于丁的留置权。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标的物能否设立超级动产抵押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保留所有权的即是出卖人,所以超级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不会是利益冲突,而是权利归集至一人,此种情形法无禁止,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尽管实际意义不大(因为登记的原因,动产超级抵押权的保护力度应该是高于所有权保留)但应当允许。
三、超级动产抵押权有何深远意义?
超级动产抵押权是《民法典》规定的“登记在先权利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其目的是为了激活金融融资,促进市场交易,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但是,第416条的规定难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更好的促使制度落地。
关于《民法典》中超级动产抵押权的解读
作者:薛蓓贝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法律在演进过程中不断更新和完善,今年新公布《民法典》中就引入了“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薛蓓贝律师关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分析。 一、何为“超级动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