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系列三:人格权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六尺条· 民法典#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约计14万字。

#六尺条· 民法典#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约计14万字。而《民法典》一诞生,9部法律就予以作废,这里面包括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 新规 ·
民法典有一编全编系新增内容,即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法条索引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因此,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先来看个案例·
【概述】侯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刘某与程某亦相识。因刘某与程某有非正常交往,致侯某与刘某产生矛盾。
2012年7月12日,双方因上述矛盾发生揪打。之后,刘某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侯某发送一些不文明、刺激性、甚至侮辱性言语,一直持续至2013年8月份。期间,侯某也偶有回复。
2013年5月6日,侯某与程某离婚。
2013年7月22日,侯某遂将刘某以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刘某在侯某与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程某有不正常交往,并因此与侯某产生矛盾,通过短信或电话向侯某发送一些不文明言语,持续时间较长,给侯某的人格尊严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
然人享有
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
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都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具体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
4.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对象是抽象的一般人格利益,其范围极为广泛,无法在立法中列举穷尽,只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利益权衡将某项利益确认为一般人格利益,并加以保护。因此,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渐扩大的。
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以救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认定赔偿责任并确定赔偿金额,切实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益。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法条索引·
1、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2、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3、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4、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5、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6、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7、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律所按
人格权是《民法典》全编系新增的一编内容。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是从政治、法律还是人权角度思考,都有充分的理由。
在编纂民法典期间,党十九大报告中的一段论述强调了对人民人格权的保护,这就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党政治思想的基础。
从法律层面思考,过去对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民法基本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人民的需求并不只是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每个人都会要求活得越来越有尊严。
从人权的角度来说,人权应该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老百姓有这方面的需求,立法机关也回应社会呼声,所以建议规定人格权编。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该强调对人民的人格权保护,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们应该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的法律应该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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