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不只是醉酒驾驶

来源:和静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12月7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12月7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9时21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额定载客量为37人的大型普通客车,载客57人,从和静县乌拉斯台九连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农场街道团结社区门前时,被和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于某某超过额定载客20人,超过额定乘员54%,属严重超载。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自入冬以来,客货运输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和静县人民法院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组织交通管理、客货运输、国家电网等部门40余人旁听案件,以案释法,有效提高了广大企业管理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意识。
PART 03 法官说法
法官释法:违法超载超速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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