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是一个机会与挑战并存的城市,每年都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青年人来到这个城市,大多数来到这个城市的人,无可避免地会面临第一大难题——住房。
寸土寸金的帝都,让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租房,一旦租房,就会涉及租金的问题,并且租金对大多数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为了担保租客能够完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在很多租房合同中,都会有“租房押金”这一项,押金通常为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例如押一付一、押一付三等。如果因为一些情况,导致押金不能全款退回,那将会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那么,哪些情况下,押金可以退?哪些情况下,押金不能退呢?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租客不存在违约行为,房东应退还租房押金。即租客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水电费等事项,且不存在损害租赁物、滞留物品等情形,租期届满租客退租后,房东应按约及时退还租房押金。若租客存在违约行为,给房东造成损失的,房东可依约没收或扣除部分租房押金。即租客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给房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收或扣除部分租房押金系违约责任形式。常见的情形有租客提前退租、擅自转租、未按约支付租金、未结清水电燃气费等。那下面是可能损失押金的情况:
一、中途退租、转租,押金可退吗?
案例分析:
2014年3月10日,李某(甲方)和卫某(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卫某出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层×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年租金21.6万元,押金为1.8万元。合同另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期满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2015年3月份,经李某同意,卫某将上述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陈某。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陈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李某,但李某拒绝退还押金,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原告房屋押金1.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押金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
陈某没有履行退租前提前90天的通知义务,造成合同到期后涉案房屋空置一个月无法出租,陈某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同意陈某诉讼请求。同时李某反诉要求陈某赔偿房屋空置损失1.8万元,于原告已付押金进行折抵,押金不再返还;要求陈某赔偿地板、踢脚线损失3000元并支付拖欠的水费50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经李某同意,案外人卫某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陈某,由陈某承受卫某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转让时《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对陈某、李某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案中,双方租赁期间届满后,陈某已经将涉案房屋返还李某。在抵扣应当由陈某承担的费用外,李某应当将房屋押金剩余部分返还给陈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第12.1条“退租”理解有争议,但结合合同第3.2和10.2条规定以及文义通常理解,“退租”应理解为“提前退租”。本案中,双方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提前退租情形,同时陈某未依照合同3.2条约定向李某提出书面续租要求,故涉案房屋空置损失与陈某无关,李某要求陈某赔偿一个月房屋空置损失,并在押金中扣除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李某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房屋押金一万六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10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李某负担1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反诉原告)李某负担153元(已交纳)。
普胜达白菊律师解释: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因为生活、工作上的原因改变租赁计划是常有之事,且一旦选择中途退租,会给房东造成造成出租成本增加、房屋空置等损失,对自己而言也会损失租房押金。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所以,在出现计划变动时,要及时与房东进行沟通,看是否可以通过采取另寻租客、适当补偿等补救措施。若能够取得房东同意,是可以拿回租房押金的。
二、物品的正常损耗,会导致押金被扣吗?
案例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肖某诉被告(反诉原告)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经天地房产介绍,原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17年1月25日至7月25日,月租1100元。当日,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6600元,并交付押金1000元。后原告入住租赁房屋。5月中旬,因空调不制冷,原告与被告沟通维修未果,后自行维修。维修人员告知空调控制面板有问题,需要更换,更换费用200元,原告告知被告,被告同意予以解决。6月2日,被告与原告沟通续租房屋时,因被告拒绝维修空调,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称空调系原告损坏,应由原告自行维修,并要求原告立即搬离,房屋不再租赁,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原告表示在合同到期后搬离,被告不同意。6月4日被告再次要求原告3天内搬离。6月5日原告与被告联系时,被告又告知原告必须当天下午搬离,让中介验房并让其退租金及押金。当日,原告搬离房屋。后被告拒绝沟通。原告联系中介,中介多次联系被告,被告称让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后被告也拒绝与中介沟通。原告寻找新的出租房源,在生活信息网站发现被告于2017年6月3日已对涉案房屋发布出租信息。综上,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一个半月租金1640元、押金1000元,合计2640元。
被告田某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水费、电费、物业费、房租、租赁期限进行了约定,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原告没有向被告交接房屋,也没有归还房屋钥匙,房屋依然被原告占有和实际控制,如果原告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系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被告相关损失(具体见反诉请求)。
反诉原告田某诉称:
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间、租金、租期届满后房屋交接进行了约定,并对房屋内的使用物品进行了确认。现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等约定,毁坏房屋内物品,故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反诉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至租期届满之日。
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租赁物损失8532元,其中空调维修费1000元、木地板起鼓受损3600元(240元/平方米15平方米+装修人工费300元)、电扇80元、马桶80元、煤气罐100元、席梦思床800元、浴霸灯112元(28元/只4只)。
3、反诉被告缴纳水费91元、电费234元、物业管理费320元,合计645元。
4、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误工费1900元(380元/天*5天)。
5、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肖某辩称,反诉原告陈述均不是事实,水电费和物业费我可以交,其他请求我不接受。
一审法院认为 :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田某、肖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出租方、承租方义务。
(一)关于租赁合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田某于2017年6月2日要求肖某搬离出租房屋,肖某陈述6月4日与田某沟通时同意搬离房屋,该项陈述与6月5日通话录音、肖某与王某的短信内容等相互印证,故应认定双方于6月4日形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房租及押金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本案中,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肖某应将房屋退还田某,田某应将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肖某。肖某主张田某退还一个半月租金及押金26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辩称肖某仍实际占有出租房屋,故租金及押金不予以返还,肖某主张田某不接电话,无法办理房屋交接。本院认为,田某要求肖某搬离房屋时明确要求由中介验房后退钱,视频资料能够证实肖某于6月5日搬离涉案房屋,肖某与王某的短信、田某自认工作时不能接听电话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田某对退房事宜没有及时进行交接,对此应认定田某对肖某退房没有尽到交接协助义务,故对田某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田冰主张的空调维修等财产损失
1、空调维修费。因双方一致认可空调没有问题,故对于田某主张的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田某另主张肖妍应支付氟利昂费。本院认为,该项费用应为租赁房屋的正常耗损,不应由承租方肖某支付,故对田某主张不予支持。
2、复合木地板。本院认为,田某提供的照片不能比对证实复合木地板损坏系肖某故意造成,综合肖某提供的入住时视频、木地板系耗损性用品、田某自认该木地板已经使用3年等情况,对田某主张不予支持。
3、电扇。因电扇能启动工作,田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马桶盖。维修师傅丁某证言可以证实肖某与田某曾就此协商,由肖某向田某支付75元费用,原被告双方亦认可马桶盖的价值为75元,故本院确认由肖某向田某支付马桶盖75元。
5、煤气罐。田某举证不能证实煤气罐被肖某更换及损坏,田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6、床。房租租赁中介工作人员陈某的微信留言及证言可以证实,肖某丢弃该物品系经过田某许可,故对田某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7、浴霸灯泡。田某自认该物品不存在人为故意毁损,故本院对田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田某支付了该项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及肖某自认,肖某向田某给付水费90.83元、电费234元、物业管理费150元,合计475元(取整)。
(五)关于误工费、律师费
田某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房屋转租
田某主张肖某将涉案房屋转租,违反合同约定。肖某辩称,涉案房屋由肖某等4人共同居住,系经过田某同意。本院认为,田某并无证据证实肖某将房屋转租他人,肖某虽自认涉案房屋由4人共同居住,但本案租赁合同对于居住人数并未约定,肖某亦不认可转租,故对于田某主张不予支持。
普胜达白菊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房东以房屋磨损、家具家电损耗等为由扣押租客押金的情形常有发生。在这里,希望能够帮助您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其实,任何物品都会因使用产生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而房东通过出租房屋来获得收益,其行为也就默认了这种损耗。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租客无需为正常的损耗承担责任。
租房有“陷阱”,如何避免押金退不回?
作者:白菊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是一个机会与挑战并存的城市,每年都吸引着一批又一批的青年人来到这个城市,大多数来到这个城市的人,无可避免地会面临第一大难题——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