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山东菏泽县一中四名学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8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篡改同班同学高考志愿,被单县公安依法拘留。
10月25日下午,陈某某篡改同班同学高考志愿一案在单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对判决没有异议,当庭表示不上诉。
熟悉而又陌生的故事,雷同而又不同的剧情。“篡改高考志愿”的事情固然不乏先例,近几年均有报道。“罪过本自微末始,陷身囹圄悔方迟”笔者并不想过于责备此案的被告人,本就是成年人,自己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他也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填报高考志愿是一个考生十年寒窗苦读的关键时刻,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决定着考生一生的前途,金榜题名之时,喜悦的期待录取竟然是志愿被篡改,实在让人惋惜。所以,对于每名考生而言,志愿选报是事关切身利益的大事。这样一件对人生极其重要的大事,竟然也遭遇“恶作剧”的戏谑,并演化成一出刑事案件,确实让人惊诧并匪夷所思。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失足成千古恨,不仅改变了被害人的人生轨迹,也改变了自己的人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几桶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网上填报高考志愿,考生凭账号、密码登录招生考试网自行填报,每个考生有账号及本人考号。密码泄露风险存在,不少同学不仅可以登录自己的账户,也可以登录其他同学的账户,出现“恶作剧”修改志愿情况,就不足为奇了。
采取网络电子信息管理的方式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的确快捷便利, 但同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系统一旦崩溃,或者遭遇黑客攻击,对考生的权益而言,将会是一个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既然如此,就应当加以防范。比如,可以采取网络填报、书面确认等程序和干预措施加以保障。同时,对于高考志愿填报后出现的篡改异动信息,网络系统管理者更应该有善后监管措施和应急应对预案,比如将异动信息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学校联动平台等进行反馈和验证,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恶作剧”导致的志愿被篡改事件。这样看,考生志愿被同学“恶作剧”篡改,暴露出了招生网络电子信息监管的疏漏和缺憾。篡改高考志愿是“恶作剧”的结果,更是包括学校、老师和招生职能管理部门在管理上的“漏洞”所致。因而,查处这一类型的案件,不能仅仅停留在追究“恶作剧”肇事者身上,还应当采取科学措施完善招生网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被篡改的高考志愿,被改变的人生--浅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者:李慧来源:京师豫见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山东菏泽县一中四名学生的高考志愿被篡改,8月5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篡改同班同学高考志愿,被单县公安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