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国家设置了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担保制度,加速执行进程。但是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担保制度运用不好,反而会加大申请执行人的负担,需要予以注意。
一、关于执行和解
1.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是申请中止执行还是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我们建议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原因有以下几点:
原因一:中止执行,法院不会解除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解除原先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这样不仅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也为将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提供便利;而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将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一来,难以防止被执行人采取逃避债务的手段。
原因二:中止执行,只要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并且在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不可申请恢复执行。
3.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应当在何时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
4.对于迟延履行和解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可否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另诉解决的复函》指出:“本案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尽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协议确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不予恢复执行。至于当事人对延迟履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执行程序处理,应由当事人另诉解决。”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于迟延履行和解协议所造成的损失,在执行程序中不予受理,需要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
二、关于执行担保
1.什么是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实现其程序或实体上的利益提供担保,以阻却或者继续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机关决定暂时停止或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
2.执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
3.执行担保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人保这种执行担保,如果担保人仅仅向申请执行人出具担保书(或者仅在和解协议上确认提供担保),未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则申请执行人无法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即法院无法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现实案例】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杨某及担保人李某、杨某、丁某、买某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了《协议书》。后被执行人B公司、杨某未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法院重新申请对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申请追加担保人李某、杨某、丁某、买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担保人李某、杨某、丁某、买某为被执行人B公司、杨某向申请执行人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各保证人应当向本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A公司,但本案担保人李某、杨某、丁某、买某并未向本院出具保证书,申请执行人A公司申请直接追加李某、杨某、丁某、买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以担保人不履行协议书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A公司的申请。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刘岩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国家设置了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担保制度,加速执行进程。但是执行和解以及执行担保制度运用不好,反而会加大申请执行人的负担,需要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