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201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赵志红执行死刑。
赵志红一案,值得我们去讨论的信息比较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是最高法称并未确认赵志红是真凶,为什么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仍然是正确的,接下来我将给大家主要讲一讲这里的原因。
除此之外,我也将就这个案件,讲一讲死刑复核的相关历史,和对一些案件的反思和总结,希望大家能在此之中有所感悟和收获。
1 虽然赵志红未被证实系4·9案真凶,但是呼格吉勒图值得无罪的判决。
根据有关材料记录,赵志红长期流窜作案,共计作案17起,其中,采用胁迫、殴打、捆绑等手段奸淫幼女和妇女12人,情节特别恶劣;为灭口采用刀刺、扼颈、溺水等手段杀死6人;还具有多次抢劫、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等情节,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虽然赵志红主动承认了21起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行,但是有4起犯罪事实并没有被法庭予以确认,这里面就包括了“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也就是呼格吉勒图案。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虽然赵志红对该4起犯罪事实均为主动供述,但是在供述前后之间、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在一些重要的情节上,其供述与其他证据还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譬如现场提取的嫌疑人鞋印和赵志红的脚长存在较大差距,以及赵志红对该案的一些明显特征并没有作出供述,因此赵志红供述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基于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认定所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原则,审判法官对这四起犯罪事实不予确认,也就是说,“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的真凶或许另有他人。
但是,即便“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的真凶另有他人,对“呼格案”的再审改判无罪都是具有其必要性的。之所以对呼格吉勒图“追认”为无罪,并不是因为我们找到了当时的“真凶”,而在于我们对呼格吉勒图是否真正行凶的不确定。“无罪不在于我们确认另有他凶,而在于我们不确定被指控的人是否犯罪”,这也直接的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在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中说道:正是由于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训,人民法院才更加坚定地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和法定证明标准等司法原则,即使面对像赵志红这样的自认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2 回首死刑复核权“下放”和“收回”的历史
提到赵志红被执行死刑一事,我想还是有必要跟大家聊一聊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以及死刑复核权“下放”和“收回”的那些历史。
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主要如下: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层级的法院履行管辖职能。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学者们习惯将这种操作方式称之为“逐级呈报”。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同意判处死刑,则作出复核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权并非一直只由最高院掌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此后,又几经下放和回收的波折。
1983年,“严打”开始,部分死刑复核权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下放,而且下放的期限成了“必要的时候”,不再有具体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是与当时的“严打”背景分不开的。当时,发生了几起震动全国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如1979年9月9日发生在上海市控江路的“控江路打砸事件”,很多人攻击多名民警,阻拦小汽车,砸自行车,哄抢财物,侮辱妇女,长达5小时。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的第一条便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的10日改为3日。”
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则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这两个决定,被后来法律界称之为“从重从快”决定(之所以被称之为“从重从快”,也因为1980年1月23日彭真同志提出的“当前,对现行犯罪分子的处理,不能从轻,要从重;不能从慢,要从快”)。以从重从快决定为标志,将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的死刑复核权彻底下放给了地方。
在上述规定被通过的五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的死刑案件。
的确,“从重从快”的案件侦办思路和“复核权下放至高院”的做法的确提高了司法效率,为“严打”及稳定局势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刑事诉讼若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就容易降低办案质量,甚至引发冤假错案,而呼格案便是典型的“因过于追求‘从重从快’”的产物。
在呼格案案发时,死刑复核权仍然处于“被下放”给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态势。内蒙古自治区对该案作了书面审查后就立即做出了核准死刑的决定。从这一点来看,“从重从快”的政策似乎是造成呼格吉勒图被无辜枪决的直接原因,但往更深层来看,死刑复核的适用不当是本案或许是另一层原因。如果当年的法院采用了今日的死刑复核制度,通过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相信存在重大疑点的呼格案便不会被核准。
然而,如果在恶性案件频发的当时,所有的死刑案件都统一交由最高院来核准,明显是不现实的。
二十多年后的今日,真正罪孽深重的赵志红,虽然难逃一死,但好歹也按照目前最为严谨、审慎的死刑复核制度,经过了层层复核和核准,最终才被执行了死刑。而几十年来那个今天来看难以真正证明有罪的青年,却如此轻易的就被剥夺了生命,不得不令人扼腕叹息。
在随后的二十多年里,死刑复核制度又发生了数次调整,因为篇幅问题,在此不详细展开。在这二十多年以来,关于是否要将死刑复核权完全收归最高院一问题,学界也曾经有许多探讨和争论。
直到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第1409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此,死刑复核权权全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上,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还是有许多值得仔细研究的事件,而在死刑复核制度设立至今的这一段漫长岁月里,复核权也几经调整,每次调整都是一次可供刑事司法学者仔细研究的决策,因为篇幅问题,本文不再展开。我们可以发现,死刑复核权无论是“下放”还是“收回”,都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之下的决策,因此不能孤立和片面的去评价“下放”和“收回”是否正确和得当。当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可能发生冲突之时,我们应该如何予以选择,这也一直以来被思索的话题之一。
只是,回首历史时,我们仍然要记住那些可能是蒙冤的人们,并以此为最高警惕,时刻告诫:司法始终应为正义、为人本身而服务。
3 从呼格吉勒图到赵志红,我们可以总结什么经验教训
呼格案之后,除了对失职的办案人员予以问责之外,许多学者也在反思冤案发生的原因。
有人整理过冤案易出的十大情形:有口供到(其他)证据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尊崇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摘自《迟来的正义》,何家弘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而在包括呼格吉勒图案在内的其他冤案中,我们都不难发现上面这十大情形的某些身影。
当“口供为王”的侦查思路大行其道时,侦查人员为了能办结案件,就会集中所有资源和精力,集中攻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这种情况之下,即便没有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形,也可能会出现其他“为了迫使嫌疑人‘坦白’”的不当审讯方式,这些是我们所需要反思的一个问题。
好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口供的采信一般采取相对审慎的态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极大的削弱了口供的证据效力,使得“口供为王”的举证思路被拧转,大部分地区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形成了“重物(书)证、轻口供”的举证观念,在案件侦办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也变得更加慎重。
但是,我们仍然需要留意的是,限期破案、超期羁押等不合理甚至不合规的现象在极个别地区仍然存在。限期破案虽然有助于激励公安干警集中优势资源侦办重大刑事案件,但也有评论认为案件的侦办需要“科学的侦查手段“,而非”一道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因此限期破案的这种做法一直以来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4 结尾
悍匪伏法,横尸法场,令我倍感欣慰的同时,惋惜之情又难以抑制,欣慰的是十余起已被确认实施凶案的真凶终于伏法。而惋惜在于,一位可能蒙冤的青年早已长眠于地下,对他作出“无罪”的宣告,晚来了将近二十载;二来,这一种“无罪”是因为不确定有罪而宣布的,并非是因为真正抓住并确认了“真凶”,也就是说,“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的真凶是否还未归案,仍然是个未知数。
这又令人不禁恻然,十八年了,长眠于地下的呼格吉勒图终于等来了他的正义,但是对于丧命于毛纺厂女厕的受害者而言,一句“疑罪从无”,既洗冤了呼格,却又未因此案将赵志红真正定罪,使得缉捕真凶之路,仍然漫漫修远。
网络上有人说,赵志红的死是对呼格吉勒图的一种告慰,但我认为,这并不是最好的告慰。最好的告慰,应当是对有失职之过的办案人员的问责、对刑事案件侦查手段的不断研究和探索、对办案质量予以更高的要求、对冤假错案永世的自我警醒。
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而言,牢牢铭记那些个名字,滕兴善、石东玉、杜培武、李久明、孙万刚、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李怀亮,才是对他们最好的告慰。这些名字激励着我们继续投身于法治事业,是我们不断探索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动力。
赵志红伏法,不是对呼格吉勒图最好的告慰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