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劳务派遣用工篇(二)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 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工?

2 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派遣工?
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4)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又规定了劳务派遣禁止退回的情形,即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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