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中提到企业向员工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属合法的借贷。那么员工向企业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根据规定,企业禁止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公司将资金出借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借贷行为无效。因此遭受损失的借款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董监高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作者观点:董监高向公司者其子公司借款经常发生且不可避免,不能一律按照无效处理,需要根据借贷行为来确定。
若是善意的借款,例如因公支出借款、家庭困难借款,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大额借款经全体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且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借贷。
以借款为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认定借款行为无效。规定中没有禁止企业向普通职工出借资金,因此企业向内部普通职工出借资金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
企业向内部职工提供借款是否违法?
作者:郭晓玉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前文中提到企业向员工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属合法的借贷。那么员工向企业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