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忍!照片被冒用注册,还被辱骂为第三者,TA怒告平台

来源:孟连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网络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纠纷一旦产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近年来,网络成为精神性人格权主要维权领域,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纠纷多发生于虚拟网络。纠纷一旦产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法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中,有这样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案外人在B公司经营的社交网络平台上以王某照片为头像注册用户,并在平台上接连发布了多篇日志、照片及留言,使用辱骂、攻击的措辞声称王某是“第三者”。王某要求B公司删除该用户上传的照片及相关言论,但B公司仅删除了王某的相关照片,未对相关言论予以删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平台主页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条款中提示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侵权,尽到了事前提示的义务。B公司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及时对相应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尽到了事后监督的义务。现案外人已被封禁,B公司已向王某提供了该用户的基本信息,应当认为B公司已应王某的请求履行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王某在发现侵权信息后曾多次要求B公司屏蔽该用户,B公司在接到王某通知后仅处理了相应照片,而未对侵权用户的网页予以屏蔽或者断开该侵权链接,显然,B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B公司应对王某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改判B公司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制度,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该规则的适用,一是审查被侵权人是否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过有效通知,二是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