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民法典》关于彩礼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仅有第五条规定了彩礼退还的规则。本文梳理了《规定》的主要变化,并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容对照表,以供参考。
一、法律条文内容对比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解读 |
|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 《规定》新增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部分情况下可以返还的规则。 |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 《规定》增加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 |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重申这一原则。 | |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规定》对于彩礼的范围予以界定,并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 |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 《规定》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
二、关于彩礼法律规则的具体解读
彩礼与婚恋密切相关,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规定》施行前,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法律条文仅有一条,这也意味着之前彩礼涉及的部分争议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施行后,将会带来哪些变化?
1、关于彩礼的范围,依然需要由法官进行个案认定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彩礼是彩礼?比如,婚前,男方给了女方一枚价值10万元的钻戒,这枚钻戒是否属于彩礼,男方父母第一次见女方,给了两万元的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因为缺乏对彩礼的定义,这些争议,都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有意见提出对彩礼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但最终鉴于该问题的复杂性,《民法典》并未涉及彩礼问题。《婚姻编司法解释》亦未给出彩礼的定义。
《规定》第三条对于彩礼的范围予以界定,并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予以区分。第三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可见,即便《规定》对于彩礼范围予以明确,实践中在判断上述钻戒和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时,依然需要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认定。
2、《规定》新增两种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确立了彩礼退还的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之所以规定可以退彩礼,也是为了公平。因为在部分地区,老百姓往往倾其所有给付彩礼,追求的目的也是结婚。如果双方不能结婚,也没有共同生活,彩礼退还更为公平。
第二种情形是领取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同样需要退还。这里所说的共同生活,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只是未登记,与平时所说的“同居”现象并不相同。该规定是为了防范骗取彩礼,登记结婚后一走了之的情况。
第三种情形是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双方共同生活,《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仅仅在因为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应该退还彩礼。这里说的生活困难,并不是说给彩礼之后比给彩礼之前穷,而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已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了。比如男方有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属于本条所说的生活困难的情形。《规定》新增一种情形,即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还有一种情形《婚姻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实际生活中也比较常见,此次《规定》亦明确了规则。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比如一方未到结婚年龄,举办了婚礼也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规定》对于这种情形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予以明确,返还规则和之前公布的典型案例规则基本一致,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
彩礼源于中国古代婚礼仪礼“六礼”中的纳采与纳征,即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因此,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一直存在争议。
《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综上,《规定》确立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以及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情形下的返还规则,并明确了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但基于彩礼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多样,各省市、城市及农村地区风俗存在较大差异,涉彩礼诉讼中彩礼范围的界定、送出及收取彩礼的举证问题依然容易引发争议。《规定》的具体适用需关注后续发布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