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妙利用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解决纠纷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例: A公司系一家跨国知名软件开发公司,A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要求B公司前往第三方客户与A公司员工一同完成软件开发,A公司与B公司约定了背靠背的付款方式,即当A公司收到第

案例:
A公司系一家跨国知名软件开发公司,A与B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并要求B公司前往第三方客户与A公司员工一同完成软件开发,A公司与B公司约定了背靠背的付款方式,即当A公司收到第三方客户款项后再按比例支付给B公司。
B公司在完成部分开发后向A公司索要款项,A公司以B公司完成工作有瑕疵且第三方客户未全额支付款项为由,拒绝支付B公司款项。由于缺乏证据,B公司一直未处理该争议,直到3年后,B公司在融资过程中,投资方要求B公司解决应收款项时,B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预估B公司可能遇到的困境:
1.诉讼时效问题:整个项目已经完成开发超过2年,我们预估在庭审中A公司会提出B公司从未书面追讨,现在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证据问题:由于公司系现场开发,除了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B公司缺乏证据证明自己完成了开发义务;
3.对于付款信息的缺失:B公司不知晓第三方客户支付A公司款项的情况。我们预估A公司在庭审中会充分利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防守优势来遮掩第三方客户的付款信息,从而赢得案件。
我们的法律解决方案:
针对诉讼时效:提出工程完成不能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因为B公司从不知晓也无法知晓第三方客户支付A公司款项的情况,按照A公司的陈述,是B公司不具备请求权,目前B公司提起的诉讼就是请求法院查明B公司是否具备了请求权,在此情况下,B公司所主张的情况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证据:我们整理了大量B公司员工出差到第三方客户的差旅费以证明B公司提供过服务。同时我们还提出虽然A公司从未对B公司的工作进行过书面确认,但在工程完工至起诉期间,A公司从未要求B公司提供过后续服务要求,这侧面应证了B公司已经完成了自己所有的义务。
本案解决的关键点:
从上述内容来看,其实B公司还是不能充分举证而赢得诉讼,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在分析案件中,我们提出,整个项目中第三方客户可能从不知晓B公司的身份,A公司是通过赚取其中差价而获取比较高的商业利润。
所以,我们设计的最终解决方案是通过庭审获取A公司与第三方客户的合同,然后考虑追加第三方客户作为第三人进入诉讼,从而给A公司施加商业压力,迫使其还原案件真相。
案件进程:
A公司在提供合同后,对比两份合同,我们发现A公司向第三方客户收取款项几乎是支付给B公司款项的3倍,存在巨额的商业差额,基本证明我们方案存在可行性。我们向法院提出要求追加第三方客户为本案第三人。
A公司当即提出第三方客户应当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而非第三人身份参加。
我们向法院解释:因为A公司一再坚持其未收到第三方客户的款项从而产生了本次争议,既然项目已经完成,第三方客户有义务向A公司支付款项,其应当以第三人身份进入案件。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同意追加为第三人。A公司知晓后主动提出调解,支付了B公司的服务款项。
案件分析:
本案获得成功的关键即在于我们将第三方客户方确定为案件的第三人而非本案证人。
因为如果客户方被列为证人,在出庭前,其是无法获取任何证据材料,更不可能对于案件有整体充分的了解。在实践中,通常的结果就是客户方不会出席庭审,最终我们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而客户如果被列为第三人,根据相关程序规定,案件所有的证据材料是会寄发到第三方客户,如此A公司隐瞒第三方客户支付情况就会暴露,同时第三方客户可以从证据材料中了解到A公司的巨额商业利润。而这两点显然是A公司不愿意给第三方客户获悉的。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导致A公司选择妥协,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未经过冗长的判决而最终帮助我们的客户收取了款项,赢得了案件。
本案的启发即是:律师需要全面了解客户方的商业运作,并在充分分析案件商业利润的脉络后设计方案。在诉讼中,对于相关人员以何种身份加入诉讼,我们需要结合商业因素作充分的判定,从而提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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