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据悉,这已是艾某第4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艾某秘密进入停在某公司门口的半封闭式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使用技术手段发动电动车,并驾车逃走。当晚20时许,被告人艾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边,后进入公路旁的树林带里睡觉,造成该车丢失。经鉴定,被告人艾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13,6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艾某有3次盗窃犯罪前科,并此次,案发后未向被害人退赃和赔偿,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且莫因一时贪贪以身试法,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让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防盗意识,切勿疏忽大意,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如发现财务丢失,应当及时报警。
法条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贼心不改,盗窃累犯上演“四进宫”!
作者: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据悉,这已是艾某第4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