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作伙伴占有我公司一辆车辆,多年一直没有返还,现在公司想起诉要回车辆,但是这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如果车辆已经不在,我们起诉可能会被驳回,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即可解决,即诉请返还车辆,若不能返还,则按照车辆价值予以赔偿。
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同一被告在同一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了两个以上符合受理条件的互相独立的诉。此时,位于前位的诉讼请求称主诉讼请求,位于后位的称预备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若法院不予支持主诉讼请求时,可以就其预备诉讼请求法院审判。
一、预备合并之诉的实务价值
预备诉讼请求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合同纠纷与物权纠纷中尤为常见,具体来说,预备合并之诉具有以下优点:
1.降低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主义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时,都是期望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的。本可以在一次诉讼中解决的问题,若是非要通过两次诉讼解决,明显不符合诉讼经济主义的原则。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乙方支付全部价款后,甲方拒绝过户房屋。此时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承担房屋过户的义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此时乙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另诉要求甲方返还购房款。因同一房屋买卖事由向法院提起两次诉讼,显然不符合诉讼经济主义,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此时若在第一次提出预备合并之诉,即请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主诉讼请求为过户房屋;预备诉讼请求为若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则请求甲方返还购房款。此种预备合并之诉,即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有利于乙方权利的保护。
2.防止矛盾裁判,有助于维护裁判统一
如前所述,本可在一个预备合并之诉解决的争议事项,若通过两次起诉,很可能前诉与后诉的承办法官并非同一人。不同法官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偏差,仍以前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前诉法官认为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后诉法官则认为合同有效,又判决驳回当事人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最终可能就会出现矛盾裁判的情形,且当事人的利益无法真正得到保护。
3.便于案件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在多数物权纠纷案件中,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碍案件,基于物权属于非金钱债务的特殊性,无法强制当事人履行。导致很多时候该类案件当事人即使胜诉,也可能会陷入难以执行的境地。
如:甲起诉乙要求返还轿车一辆,法院审理后判决甲胜诉。但在执行阶段,因该车辆始终处于被执行人的控制之下,执行法院无法查找到车辆具体位置,导致判决实际上难以执行。此时若在诉讼阶段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如返还原物的案件,主诉讼请求为返还车辆,预备诉讼请求为若无法返还车辆,则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同理,在排除妨碍案件中,主诉讼请求为被告排除妨碍,预备诉讼请求为若被告拒绝履行,则由原告自行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此类案件中提起预备合并之诉,使难以执行案行为履行转变成了可执行的金钱债务,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该类案件的执行,维护司法权威。
二、预备合并之诉的五类运用场景
预备合并之诉虽然有助于减轻诉累,维护当事人实质权益等优点,但并不是任何情形都能适用。郧和律师通过检索预备合并之诉的相关案例,整理出了以下适用情形:
1.在不确定合同效力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若不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可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若合同无效,则要求对方返还因履行合同所得的预备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
山东港信装饰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美屹诺家具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1021号
法院认为:
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提出的第四、五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港信公司、美屹诺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2.返还原物类案件
在返还原物类案件,主诉讼请求为返还原物,预备诉讼请求为若对方不能返还原物,则按照物品现值予以补偿。
案例索引:
林惠基、林丽娴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7民终2707号
法院认为:
林惠基、林丽娴提出确认涉案房屋是林惠基、林丽娴的个人财产以及由黎碧仙、黎英崇支付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830000元的两项诉讼请求,并不存在因发生竞合而须作出选择的情形,该诉讼请求如此提出实质属于预备合并之诉范畴,即在提出主位之诉时同时提出备位之诉,以防主位之诉请求被法院驳回时可以请求法院支持其备位之诉请求。林惠基、林丽娴提起本案预备合并之诉属于合理的诉讼策略,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起诉条件。
3.排除妨碍案件
基于排除妨碍具有行为履行的特殊性质,主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排除妨害,预备诉讼请求为若对方拒绝履行该义务,由原告自行履行,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这样将行为履行转化为金钱债务,更加便于原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股权纠纷
如在股权回购案件中,主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回购股权,备用诉讼请求为若回购条件不成就,则由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上海中汇金玖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南通金玖锐信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晓东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9)沪0117民初19705号
法院认为:
本案中,中汇合伙、金玖合伙所提出的第1、2项诉讼请求与第3项诉讼请求构成主位与备用诉讼请求关系,基于各方间《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中汇合伙、金玖合伙有选择回购主体的权利,而选择中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又可能面临法律或事实上障碍,中汇合伙、金玖合伙提出备用诉讼请求,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依法应予保障,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
5.劳动争议案件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中,劳动者也可提起预备合并之诉。主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备用诉讼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因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预备合并之诉,仅在重庆高院、上海高院等法院出台的审判意见中有涉及。且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预备合并之诉的案件时,可能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要求当事人在主诉讼请求与预备诉讼请求中明确一个。
故预备合并之诉的提起,应当仅作为案件的诉讼策略使用。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事实证据,合理设计相应的诉讼请求,以最大程度降低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
如果不还车就赔钱,起诉状还可这么写
作者:王磊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商务合作伙伴占有我公司一辆车辆,多年一直没有返还,现在公司想起诉要回车辆,但是这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如果车辆已经不在,我们起诉可能会被驳回,我们公司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