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律人逻辑能力中西之差的原因,不得不自揭家丑,试举两例以说明两方逻辑能力差距之大,知其然方可知其所以然。
先举一个稍远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例子——南京彭宇案。该案的社会意义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本文仅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根据主流媒体公布的消息可知,一审主审法官在无明显证据证明彭宇撞倒老人的情况下,以彭宇事后有对老人实施救助的行为为由,认定彭宇侵权并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同时,一审主审法官撰写的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也被公布,在本文中我不打算引用判词原文,其大意为:若彭宇没有撞人也就不会扶人,既然彭宇承认事后扶人,则根据常理判断彭宇应该是撞人者。此文一出,舆论大哗,矛头多指向一审主审法官,认为其昏聩乱判,最终导致其从法院退职,另谋高就。事情沉淀后理性地分析,则可看出,由于信息不对等且为媒体选择性报道,媒体人为地渲染法官的阙失,放大了案件的瑕疵,对该主审法官并不公平。但我认为该主审法官糟糕的逻辑能力才是造成他所处窘境的主要原因。从上述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该法官试图利用逻辑推理来弥补证据的不足,其将“撞人”视为“扶人”的必要条件,条件大于结论;故此,认定“扶人者”必是“撞人者”。实际上,从逻辑角度看,“撞人”只是“扶人”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撞人”会导致“扶人”而“扶人”却未必是因为“撞人”,“不撞人者”也可能基于良知而“扶人”。主审法官逻辑错误的代价可谓不小。
再举一个很近但鲜为人知的例子——茅于轼与张五常书信交流一事。
茅于轼作为中国大陆当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为了表示对张五常的敬佩讨好之意,特地修书一封,与张五常探讨到底是实践还是逻辑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信中茅于轼举了一例以此证明逻辑的力量,他指出“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判断并非真理,理由是劳动既非价值的必要条件(金融业),也非充分条件(大炼钢铁)。以逻辑论,劳动与价值无关。故此,茅于轼认为在大陆学界应抛弃实践论而提倡逻辑论。同时也请张五常斧正。
遗憾的是,张五常的回信却极为不屑,回信大意是做学者的只要有真正的学术之心则不必刻意强调逻辑实践之分,认真工作便能发现真理。
我想张五常之所以如此傲慢,自然有他的学术地位撑腰,但茅于轼在上述信函中一边谈逻辑可以检验真理,一边又犯明显的逻辑错误,也真算是授人以柄了。对此,我也试着解读一番,且不论茅于轼对于劳动的定义是否过于狭窄,他提出劳动不是价值的必要条件的证据是金融业不存在劳动但产生价值——但脑力劳动应包涵在劳动之内——故他的观点值得商榷。假设该观点正确,茅于轼确是用逻辑的方法证明了“劳动创造价值”这一真理的错误,但该证伪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论断完全无关,何以证明其为错呢!茅于轼的逻辑错误也算是贻笑大方了,这恐怕要导致张五常更加看轻国内学界同行了。
相比于第一例中法官的疏失,茅于轼的错误更让我感到内心沉重,因为两者相较,茅于轼的智力水准和学术水平远为优越,但作为我国经济学巨擘——必须精通数学这一门最要求逻辑的科学,他仍然在逻辑上失误,则具有极强的代表意义了,这说明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全体国人与西人相较总体上缺乏逻辑的能力。
西方法律人的逻辑能力之强我无需举例,只消看看市面上层出不穷的经常为知名企业所用的语法怪异、用辞别扭、逻辑严密的舶来品合同文本(之所以语法怪异的原因是这些文本都是我国法律人怕麻烦,故直译而非意译)就可知一二了。
上述文章讲的是其然,下文就是其所以然了,即为何在人类智商大致趋同、我国文化又无大断代的前提下,中西法律人逻辑能力差别如此之大。
现代进化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似乎证实了,逻辑思维太过抽象,绝非人类的天性,至今人类在使用逻辑工具时都极易犯错。据此可知,中西方逻辑能力发展的智力起点并无太大差异。考察中西方逻辑能力发展的时间起点,可以发现,希腊苏格拉底法则与中国先秦诸子所探讨的名学发生于同一时期。其中苏格拉底法则充满辩证思想,可视为西方古代逻辑学的开祖,同时,以墨辩(墨家学说的部分著作的统称)为代表的名学也同样重“辩”,是中国古代逻辑学的渊源。这样的“巧合”说明上古时代,中西人类逻辑能力基本相同。需要强调的是中西两地逻辑学发展的目的也都是为了探寻真理。
但是古代中西由于地理原因处于基本隔离状态,思想交流发生不易,这一情状导致并起的逻辑学说却发展出迥异的后果,也导致了今日中西法律人的逻辑能力的落差。
先谈希腊,自苏格拉底起,逻辑学大发展,但其中诡辩术也大量充斥,至亚里士多德,此公发明了“三段论式”这一沿用至今的划时代的逻辑工具,逻辑学的杂质遂被澄清,形式逻辑就此诞生。希腊衰亡,罗马兴起,基督教神学势力同样看重逻辑学的力量,利用“三段论式”打击异己,压制异端思想与科学发展,其结果是西方中古时代科学处于一片黑暗混沌之中,唯有逻辑学说茁长,当然是包含在经院哲学之中。其后意大利文艺复兴,神学逐渐失势,科学大发展,逻辑学同样受益,至近、现代,西方逻辑学又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诞生了新的符号逻辑及数理逻辑(案:符号逻辑与数理逻辑的异同,学界至今尚有争议)。可以看出,西方逻辑学自产生至今传承不绝,香火旺盛。
同时,逻辑学自始即成为西方法律人的有利武器,希腊时期,各城邦多为贵族共和制,“公民”之际发生纠纷多聘请同为“公民”的善于辩论者充当辩护士在法庭上为其伸张权利。罗马贵族共和时期,辩护士制度一仍其旧。至西、东罗马帝国时期,西欧处于封建割据状态,贵族纷争若不通过武力解决,则仍需聘请辩护人为其出庭辩论,力争胜诉。千年帝国灭亡后,西欧市场经济日渐发达,更加需要法律人为其服务,直至今日。两千余年的历史中,辩护人制度与逻辑学始终相互捆绑、相互磋磨、共同发展。可想而知,在如此的历史氛围下,当代西方法律人的逻辑能力自然强大。
反观中国,名学萌芽未久,即进入战国时代,在你死我活的残酷战争条件下,各国为自强而推崇法家,为征战而信奉兵家,为外交而重用纵横家,诡辩术倒和古希腊同时代的情形一样大行其道,经典如“白马非马”等,不一而足。唯独墨家思想不容于当时,连带着名学也无用武之地。至秦以武力大一统,建立中央集权的帝国,治国理念为法家。西汉推翻秦制,早期用黄老之道,至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则将圣人之言奉为绝对真理,不容质疑,不可辩论。逻辑学的主要目的是寻求真理,现在真理已在眼前,一切非儒观点尽是荒诞不经之说,逻辑学的存在意义已无。其后,儒家思想内核的发展颇具转折变化,诸如“今古文经之争”、“玄学”、“理学”、“朴学”等等,但这些均是孔门内部之争,虽然间或又有佛教“因明学”的传入,但其影响甚微,总体看并无益于包括逻辑学在内的其他学科的发展。这一历史的偶然导致了两千余年中,大多数中国的文人基本丧失了逻辑推理的能力,研究学术只会使用归纳法了。
也正因为中国长期处于帝制时代,有君权而无民权,食毛践土皆仰赖于天子,人身依附与宗法制构成的社会基础制度不可能允许存在真正意义的法律人。官员虽然断案,但往往不着四六。直至推翻满清,中国才开始依照欧美模式建立司法制度,至于对逻辑学的认真探索,恐怕是在新文化运动之后了。不难断言,在这样的不利环境下,当代中国法律人的逻辑能力自然弱小。
以上为我总结历史所得的一点私见,从这点私见我得出的结论为:与西方相比,中国逻辑学在两千年前萌芽之时,就因历史的偶然而被压制,直至近百年才重获自由;中国的法律人群体的形成也时间极短。漫漫岁月,我国学人既无学术思考的自由,又无躬身实践的机会,致有今日这个极为落后的局面。这就是今日中西法律人逻辑能力相差如此之大的主要原因。也是上文我所举的两个闹笑话的例子发生的根源。
但我同时也坚信,只有直认残酷的真相方可加快前进的脚步。
中西法律人逻辑能力差异原因刍议
作者:傅格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谈法律人逻辑能力中西之差的原因,不得不自揭家丑,试举两例以说明两方逻辑能力差距之大,知其然方可知其所以然。 先举一个稍远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例子——南京彭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