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编者按: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构建司法审判、社会联动、教育预防“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对全区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着力延伸司法服务,主动打造有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品牌等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份肯定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鼓励、鞭策。宁夏高院也对近年来全区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例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从中择优评选出7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我们开设“法护‘未’来”专栏,对养父母虐待收养子女、校园欺凌等7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发布,以期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的同时,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二:未成年长期校园欺凌同学案——未成年被告父母怠于履行职责,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小佳(化名)与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系同校二年级学生。自2021年9月开始至12月底,张小某、江小某和孙小某多次于放学后在回家路上通过拉拽小佳书包和衣服、拳打脚踢,逼迫下跪、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小佳实施欺凌行为,导致小佳身体多处受伤,后又产生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非器质性失眠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疾病。小佳母亲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多次对小佳实施拖拽书包、脚踢、抢水杯以及逼迫下跪等欺凌行为,损害了小佳的身心健康,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应针对上述行为向小佳赔礼道歉,并对小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小某、江小某、孙小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各自法定代理人承担。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法律规定,张小某、江小某和孙小某的父母负有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在今后应加强对于孩子的关心和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孩子正确处理同学矛盾,对于孩子的不良行为要及时指正、批评,在家庭生活中要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榜样。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家庭教育缺失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能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案审理中,法院及时为家庭教育失范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希望广大家长认真履行为人父母的重大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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