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投保人虽好,再送你4个实务操作锦囊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2019年6月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了《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与2015年相比,2019年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比例上升了6%。

2019年6月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了《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显示,与2015年相比,2019年父母为子女购买保险的比例上升了6%。各大保险公司都在不断精进服务,其中“第二投保人”就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扩展业务的重要利器。那么“第二投保人”能解决什么问题?可能有哪些潜在风险,这些风险又如何规划呢?
1 第二投保人服务的创生背景
一个简单的保险由四方主体构成,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投保人身故就会带来保单归属争议和保单失效的风险。若投保人身故前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一般而言保单将作为投保人的遗产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但是继承的繁杂程序、长耗时性及保单资产分配又会产生很多问题,同时也让投保目的完全丧失,因此,第二投保人的服务就应运而生。
2 第二投保人应运而生,却也暗含风险
第二投保人服务是指第一投保人在投保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公司申请将自己购买的保单设定第二投保人,约定如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身故,则第二投保人可以凭借约定到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第二投保人服务优点明显:无须提供公证书、以及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变更投保人声明书等文件,简化投保人变更手续,规避保单被分割风险。但是第二投保人服务在简化保单变更流程和内容的同时本身也隐藏着风险。
1、第一投保人配偶的主张
第一投保人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第一投保人将第二投保人设置为他人,将面临第一投保人配偶主张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的问题。
若按照第一投保人配偶的要求予以分割,保单将面临退保;若未分割,则第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能面临诉讼的风险。
2、第二投保人法律地位模糊
目前我国并无“第二投保人”的法律概念,法律逻辑上对于“第二投保人”是否确能完全实现其设计的初衷仍有疑问。“第二投保人”并不满足《保险法》所规定的生前变更投保人的要求,因为第一投保人死亡之前并未提出变更申请,也未在生前完成变更投保人的手续,则应当理解为投保人生前并未对自己的保单做出处理。
投保人身故后,保单则转变为投保人遗产按照《继承法》予以继承。适用《继承法》,除非第一投保人生前已经对保单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否则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但是也有人认为,第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有关第二投保人的约定属于投保人生前变更的一种方式,只不过此种方式的变更属于附条件的变更。但总体来看,“第二投保人”拟通过第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而直接取得投保人地位的法律基础并不稳固,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适用风险。
3、第二投保人的债务和婚姻风险
就算第二投保人已经按照约定办理了投保人变更手续,取得投保人的法律地位,并开始继受保单的权利义务。但是第二投保人本身所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仍会导致保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例如,保单可能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第二投保人的债务风险会影响保单的持续有效。第二投保人的婚姻风险,也会对保单产生影响。若是第二投保人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保单,针对该保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涉及婚变时保单的分割。
3 直击痛点,第二投保人实务操作手册
“第二投保人”服务有利于保险合同的稳定延续及实现保单的财富管理功能,也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障,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利益的共赢。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本文认为该服务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仍有操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需要有的放矢地击破上述痛点。
1、第一投保人配偶同意
建议不用第一投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则应取得配偶同意。配偶上述意见的取得可以是第一投保人投保时,也可以是变更第二投保人时。当然,还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来实现。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同意,但是建议一定要以书面形式予以保存。
2、第二投保人的谨慎选择
第一投保人在选定第二投保人的时候,需要对继任投保人进行一定的考察,为了防止保单成为继任投保人用于偿还债务的牺牲品,应当选择债务风险较低的可靠继承人或是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第二投保人。除此之外,第二投保人应当持有与保险费相适应的现金流,确保保险费的按时缴纳。而出于可保利益的要求,第二投保人也应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继任保险合同。
3、法律工具确保保单归属
法律工具更可以助力第二投保人功能的实现,例如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可以为第二投保人的身份加上双重保险,可以规避第二投保人法律身份不明的风险,还能防止第二投保人的婚变风险。投保人不但与保险公司约定第二投保人人选,而且可以针对该保单设立遗嘱或签订类似法律文件,明确自己身故后该保单仅由第二投保人取得,并且不作为第二投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为个人财产。
4、尽量生前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万无一失的办法也是最符合法律规定的操作就是生前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变更手续本身并不复杂,但是需要投保人的参与。但是,最大的弊端在于变更完投保人,第一投保人即失去对保单的控制权。
“第二投保人”服务是保险市场体系化、精细化服务的体现,是有益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突破性设计。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实现保单的有效承继,以上四个实务操作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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