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优良家风”条款写入《民法典》,我们应如何适用?

来源:策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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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

摘要
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落实。该条款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鼓励人们培育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家庭关系,以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一 优良家风的立法需要及进展
毋庸置疑,千百年来,优良家风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家庭成员树立行为准则,为家庭与社会和谐提供内在价值与秩序支持的重要功能。
回望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国力强盛,小家庭则生活质量提升、资产丰富;但与此同时人们过度追求物质享受和个性自由,导致的结果是社会道德和诚信问题滑坡,文明建设缓慢。对于小家庭而言,离婚率居高不下,逐年攀升;赡养老人不尽人意,精神和生活陪伴上缺位;子女抚养教育问题重重,校园伤害、霸凌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多根源于现代大多数家庭缺乏优良家风的培养和家庭美德的传承。当然笔者本人认为,这更是缘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传统文化的忽视及文化自信的缺失。近年来,这些现象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及立法者们的重视,在政策纲领和法治建设方面的引导越来越多。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 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2018年,家风建设首次写进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规定从党规党纪的角度明确了关于家风建设与维护的要求,在特定情景下具有超越道德说教与谴责效用的外部强制力。不过以上仅是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规党纪对党员干部的要求,对于更普遍的民众,还要有具有权威性的、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规范来约束。
2020年5月28日,一部集大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就是这样一部《民法典》在第1043条再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优良家风条款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对民法总则第一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具体落实。该条款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鼓励人们培养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以提升社会整体风气。
二 如何有意识地运用中国优良传统文化梳理、建设优良家风
家风培育要从娃娃抓起。儿童教育,正是每个人接受教育的开始,也是树立优良家风的契机。日常逛儿童书店会发现,书架上摆放最多的书是《三字经》《弟子规》《百家姓》等经典读物。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近几年因国家层面的重视和引导,大多数教育机构和有自觉意识的家庭都在教育孩子诵读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文化的经典当属“四书五经”,《四书》中的《大学》特别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弟子规》等传颂的“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亦对品格塑造及家风形成大有裨益。
家风家训是在岁月的积淀中内化形成的,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回顾历史,几乎每个经久不衰的中国家族,都在遵循优良传统,并沿袭转化成自己家族独特的文化。《颜氏家训》、《朱子家训》、《钱氏家训》等优秀家训文化的代表及周公《诫伯禽书》、诸葛亮《诫子书》、《诫外甥书》等上层家书积儒家处世方法之大成,成就的是我们熟知的兴旺大族。
在家训中,当代人最为熟悉的是曾国藩家书家训。曾国藩有家训“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这同《朱子家训》中的“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异曲同工。“勤”和“俭”,屡屡被中外杰出的大家族视为传家“宝典”,可以说是最接近我们日常生活的“家族文化”。经历改革开放后的当下,创一代几乎都用“勤”和“俭”严格要求着自己,但在财富传承中却很少能把这些优秀“家族文化”或者“勤俭精神”传给下一代,因此“富不过三代”“传财也传患”一直在困扰着家族传承人。
在古代和近代很长的时间里,家风可在一定情况下诉诸“家法”而获得在家族内部的强制性落实。但是到了现代社会,随着道德与法律之间界限的澄清,“家法”的强制力被国家法治权威替代,此前优良家风中的强制规定并没有纳入我国现代的法律规范,只是转化为构建良好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要求。此次新中国在新时代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则将家风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树立优良家风的法治权威。这不能不说是国家领导层和立法者站在更高层次上的规划和指引,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万丈高楼始于基础,家风是一个人价值观形成的起点,是一个人和一家人成长的“地基”。我们要有意识地运用中国优良传统文化梳理和建设优良家风,构建小家的和谐。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风连着社风、民风;家风正,则民风淳,若每个小家庭都具备优良家风,整个社会就会焕发出正能量。
三 树立优良家风关键在于实际落实与适用
《民法典》规定虽好,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不能靠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关键还要在处理婚姻家庭的事务及案件中实际落实和适用。
譬如,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案件、监护人选任或改任案件中,要考察监护人是否以身作则,尽到了以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履行监护义务的职责;是否在帮助被监护人完善人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否存在虐待、伤害被监护人或过度溺爱被监护人等。
在处理离婚案件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需要从最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的角度上对双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的树立和弘扬上进行考量。是否尽到了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有虐待、伤害家庭成员特别是孩子的情况;是否有对孩子不管不顾或过度溺爱走向两个极端的情况等。
在遗产分割和继承案件中,则需考量继承人在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建设方面的贡献。是否存在物质供应之外,对被继承人力所能及地做到了精神陪伴;是否做到敬老爱幼和帮助、关爱家庭成员;是否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
只有在具体事务中将“优良家风”条款予以落地和适用,在更多的案件和领域中进行优良家风、家庭美德树立和弘扬上的考量,才能够让《民法典》1043条体现操作性及法律强制力,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从而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进步。
“优良家风”条款在未来将发挥出强大效力,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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