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经常会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称因配偶出轨,对家庭不忠,希望在离婚时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夫妻财产,有甚者甚至希望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对此,小编只能感慨: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出轨一方要净身出户的想法,其实是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误读。
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在一种情况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即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夫妻财产的法定条件。
当然,这并不代表无过错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夫妻双方仍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约定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中是可以能得到法院得到认可。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协商不成,该怎么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呢?法律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又是如何处理?
法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实践:
因为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一定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或同居行为,而上述四十六条的规定仅列举重婚或同居才能够主张损害赔偿,那是否对于一般的出轨行为,无过错方就不能主张损害赔偿呢?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出轨,并且法院对一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作出认定,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近,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发现黎某与其公司属下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收集到黎某与张某亲密的合照和发生性关系的照片。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黎某答辩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出轨行为,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定黎某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判决黎某与陈某离婚,黎某需向陈某支付精神赔偿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无过错方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案情简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判决: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不忠,将会给家庭及另一方带来消极的影响,无论是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离婚后,无过错方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倾向于支持的。
最后,需要要强调的是,上述两例案件之所以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当事人掌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方是否出轨的认定是十分严格的。因此,小编要提醒各位看官,在生活中时时刻刻做个有心人,当发现对方可能存在出轨行为时,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方有可能在日后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中争取对自己更加有利的结果。
至高无上的法律啊,能否让出轨者净身出户?
作者:黄晓颖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经常会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称因配偶出轨,对家庭不忠,希望在离婚时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夫妻财产,有甚者甚至希望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 对此,小编只能感慨: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