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被告钟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载明:钟某醉酒后将位于卫生院后面房主的大门踢坏,需重新换大门,费用5000元,计划在2020年5月31日前还钱。

01、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被告钟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载明:钟某醉酒后将位于卫生院后面房主的大门踢坏,需重新换大门,费用5000元,计划在2020年5月31日前还钱。后钟某未如约履行,经多次催促,仍拒绝还款。双方诉至法院。
02、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事实有欠条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原告诉请被告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数额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03、律师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无意识状态下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应当赔偿需区分情况处理,如果对丧失意识或失去控制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没有过错的,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上述案例中适用该条第二款关于醉酒的规定,实质上也属于第一款中“有过错”的情形。不管是醉酒、还是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人都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可能会导致自身意识丧失或者行为失控,也能预见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依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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