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不得随意追加、变更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来源:榆阳法院

文章摘要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系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690号 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由党某甲向高某某偿还借款71000元,负担案件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系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76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由党某甲向高某某偿还借款7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因党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党某甲拘传到庭,被执行人党某甲之弟党某乙自愿为党某甲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党某甲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之后,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党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担保人党某乙亦未履行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追加执行担保人党某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
高某某与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6)陕0802民初76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党某甲向高某某偿还借款7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0元。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党某甲拘传到庭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党某甲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并由执行担保人党某乙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执行担保人党某乙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签署执行担保书,意思表示是为被执行人党某甲的还款计划提供保证担保,区别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裁定:“驳回申请人高某某追加被申请人党某乙为(2021)陕0802执恢10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法官提示:
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在具体的执行实践中应依法适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和解、执行担保领域,追加被执行人将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故应慎重适用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如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可以依法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是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则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不得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执行担保人党某乙的意思表示明确,系为被执行人党某甲提供保证担保,故依法驳回申请人高某某的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可申请对执行担保人党某乙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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