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农历5月20日),被告人却某在位于某县东某村和香某村之间的树林发现一具被他人用捕兽夹捕获的马麝尸体,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麝香囊和可食用的麝肉取下后带至家中,麝肉被食用,麝香囊被却某以14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了某县措某乡洛某村村民角某某。2021年8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却某携带捕兽夹、刀具到某县东某村和香某村之间的树林设置捕兽夹捕猎马麝,一周后在距离捕兽夹50余米的地方发现马麝尸体,随即将马麝尸体带回家中将整只马麝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微信名为“马某”的男子。
裁判结果
同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却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却某认罪认罚,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却某坦白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却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却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上述酌定情节给予充分考虑,量刑建议准确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打击犯罪,判决:一、被告人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违法所得2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捕兽夹5个、刀子1把、背包1个予以没收;违禁品马麝肉1块、装麝香空药瓶1个、马麝尾1条、马鹿鹿茸22块、马麝尾组织2个、马麝牙2个、麝香1块(粉末状)、麝香囊壳(带毛皮空麝香囊壳)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
本案也警示了广大公众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养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习惯,对于保护生态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到严厉惩治 ——却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作者:完德加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9日(农历5月20日),被告人却某在位于某县东某村和香某村之间的树林发现一具被他人用捕兽夹捕获的马麝尸体,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麝香囊和可食用的麝肉取下后带至家中,麝肉被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