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的波兰电影大师安杰伊·瓦达伊曾说:“电影是一个时代的验尸报告,它能唤醒人们沉睡的心灵。”
1
最近,很多人的心灵都被一部国产电影唤醒了,不少人在电影看到一半就开始啜泣,散场时则眼圈潮红。号称中国版《达拉斯买家俱乐部》,豆瓣评分直逼一本线,目前票房10亿+,连人民日报都为它点了赞。是的,你们都猜得到,我是在说宁浩、徐峥和文牧野的新电影《我不是药神》。
影片以其粗粝而真实的现实主义手法,将这个时代分筋剔骨,挤出了我们华美的袍底那群虱子。
片名的英译也很有意思,“Dying to survive.”:向死而生。陈奕迅有首歌的歌词叫做:“来好好给我活着就似最初,仍然在呼吸都应该要庆贺。”人最恐惧的,可能莫过于死亡。除却死生无大事,这世界光怪陆离、千奇百幻,这人间烟火升腾、熙熙攘攘,活着多好啊。
就像电影里的病友吕受益,在刚刚知道自己患慢粒白血病的时候,爱人已经怀孕了,那时候他天天想自杀,可当他看了新出生的儿子第一眼后,就不想死了,他想活着。
一位老奶奶对着警察曹斌说:“谁家能不遇上个病人,你就能保证你这一辈子不生病吗?你们把他抓走了,我们都得死。我不想死,我想活着。行吗?”据说这段让人落泪的台词,也出自真实的白血病患者之口。
按照曹斌和片中警察局长的思维,以及主流的刑法理论,对于此类案件认定为犯罪,没有毛病。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有走私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今天奉行的这种刑法理论,就叫做法益理论。即刑法要保护的对象就是法益,所谓法益,不仅包括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利益,还有可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种深受功利主义哲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影响的语境下,法律作为纯粹的工具,只能保护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作为少数人的权利,则是可以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牺牲掉的。
可是,人能够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吗?法律颁发给守法公民的奖牌,就是死亡吗?!
2
《我不是药神》,讨论的就是当人同时面临死亡的绝境以及违法的困境时,作为个人,作为社会,应当如何考量这种情与法的终极矛盾。
这个宏大的命题也结结实实地砸中了我们的痛脚:谁能保证自己和家人一辈子没个病痛呢?《广州日报》曾报道,一家医院5年跳下近20个癌症病人,背后原因大都是不愿拖垮家庭。当治疗一个人的费用会迅速榨干一个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甚至可能让其他家庭成员老无所依时,我们应当怎么办?一个将要饿死之人,可以偷面包吗?
从这个命题出发,我们就能看懂《我不是药神》里的程勇,以及这部电影的原型,2014年轰动一时的“陆勇案”的主角“药侠”陆勇。
陆勇于2002年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当时医生推荐他服用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保命。这种药售价是23500元一盒,每个月需要服用一盒,这样的药费,即便是家境殷实的中产阶级也难以承受。
2004年6月,陆勇打听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药效几乎相同,但一盒仅售4000元。陆勇开始购买并服用仿制“格列卫”,并于当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这一消息。随后,很多病友让其帮忙购买此药,人数上千。为此,陆勇从网上购买了三张信用卡,其中一张交给印度公司作为收款账户。
2014年7月21日,陆勇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为此,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并且,“陆勇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舆论反响强烈。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检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3
这让我想到了一桩著名的公案:“枪口抬高一厘米”。
1991年9月,曾经守卫柏林墙的东德士兵因格·亨里奇等4人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他是200余名因穿越边界而被枪杀的东德民众中,最后一位遇难者。
在庭审中,亨里奇的律师辩称,根据前东德法律,东德民众没有自由离境的权利,枪击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四名被告也辩解称自己只是在执行上级的指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
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士兵们虽然是在执行东德的法律和上司命令,他们只是那根长长责任链条的尾端,但“不是一切合法的就是正确的,”“代表权力机构去杀害民众时,没有人有权利忽视自己的良心。”
那么士兵们在远距离瞄准时,只要枪口上扬一厘米,子弹就不会伤害到格夫洛伊,同时上司也没法追究士兵“打不准”的责任。
可是卫兵亨里奇却偏偏“瞄准了格夫洛伊的上半身开枪。”
法官特别援引了“拉德布鲁赫原则”(即恶法非法),认定亨里奇蓄意射杀格夫洛伊,判处他三年半徒刑。
我们的“药侠”陆勇应当庆幸,在法律的形式逻辑与实质的价值判断冲突之时,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沅江的司法者们,选择了抬高自己的枪口。
在常常机械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语境下,如此恪守比例原则,对个案的平衡,显得尤为珍贵。
4
电影里有两个很有意思的桥段,彼此相映成趣。
影片刚开始时,警察曹斌把前姐夫程勇逼到墙角,被众警察拦住的他怒喊:“再碰我姐一下,我弄死你!”此时,程勇不过是一个有家暴前科的烂人,曹斌早早占据了道德的高地。
但当小“黄毛”车祸死后,程勇冲到医院对着曹斌大吼:“他才二十岁,他想活着,他有什么罪!”此时,被众警察拦住的人变成了程勇,被逼到墙角的反而是明知程勇就是主犯的曹斌,两人在不经意间完成了道德制高点的互换。
这多么像雨果的名著《悲惨世界》的人物设定:
主人公冉·阿让帮助穷困的姐姐抚养着七个孩子。有一年冬天,他找不到工作,为了不让可怜的孩子们饿死,他只得去偷了一块面包,却因此被判刑五年。
在服刑期间,冉·阿让因不堪忍受狱中之苦四次试图逃跑,刑期却从五年加到了十九年。假释出狱后,苦役犯的罪名永远地附在冉·阿让的身上(恶法),他找不到工作,连住宿的地方都没有。即使同样是做苦工,假释犯得到的报酬也只是别人的一半。
冉·阿让不得不化名潜逃,他在狱中的警长沙威却穷追不舍,沙威偏执地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但在多次接触中,沙威逐步发现冉·阿让不符合他头脑中固有的罪犯模式,当冉·阿让对沙威舍命相救之后,他的精神世界随之坍塌。
冉·阿让与程勇,虽有原罪,却在行至善至圣之举。
沙威与曹斌,身为执法者,却发现法在强人所难,因此法律信仰崩坏。
雨果则借冉·阿让之口点明了《悲惨世界》的叙事内核:“最高的法律是良心”。
放眼望去,类似电影中法与情的道德难题,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并往往成为众人争论的题材。
这其实也是数千年以降,自然法的拥趸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争论不休的永恒议题:法律应当是怎样的?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律能否符合道德?
5
最高的法律真的是良心吗?
所谓良心,一般的解释就是我们内心确信的普适的道德规范。
就像日本战后的《宪法》第76条第3项规定的那样:“所有法官均应从其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仅受宪法及法律之拘束。”
那么问题来了,人与人的利益不同,对道德规范的认知必然也不尽相同。
吕受益、小黄毛们买不起昂贵的进口药,就得等死。
警察曹斌不去抓犯罪嫌疑人,就是渎职。
研发新药的公司如果任由仿制药泛滥,利润受影响,无力科研,那些目前尚无药可医的患者利益就会受到影响。
医生如果任由患者自行购买和服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药物,自然无法评价其治疗的效果并给予诊疗方案,受损的便是患者的健康利益。
政府如果对市场上的流通药物不作监管,放任程勇、陆勇、王勇的代购行为,那么吃仿制药吃死人那一天,也必将到来。
仿佛大家都没错,都在维护和遵循内心的道德规范,都在用全力地做符合自己认为是正确且善良的事情,可是最后谁都没得到合理的结果。此时的司法者,又应当依据哪一方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良心呢?
即便我们知道,道德是法律的必需品。但这世间存在多少个种族、国家、文化、宗教信仰、利益集团,就有多少种道德规范,这让我们的“良心”无处安放。
就如同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描述的,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对于善恶的判断仅止于主观判断,这必然会发展成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6
这个问题的一种解答方式是,尽管道德规范千奇百怪,但弱水三千,只需取一瓢饮。我们只要把握那些可以达成人类幸福的基本的善就行了。
20世纪以来,自然法理论复兴。二战后,多数国际宣言和国际公约的背后,都依赖自然法未予言明的假设,即确实存在一套如同“皇帝的新衣”般的真理,只要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思维,所有人都能“看见”。
例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表述。又比如对纳粹高官的纽伦堡审判中,审判法官也在适用这一假设:某些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制定法的规定,也可以构成“反人类罪”。
因为人们发现,如果不去理解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什么是真正的善,不去作价值判断,要试图对法律这种社会机制进行评价,就是徒劳的。正如牛津法学理论家约翰·菲尼斯指出的,当我们试图解释法律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愿意与否,我们都在假设什么是“善”的。
那么,什么是基本的善呢?
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认为,维系社会的幸福快乐,有四项目标:生存、富足、平等、安全,其中生存是第一位的。人类制定法律,就必然要致力于实现这四项目标。
约翰·菲尼斯进一步指出,人类有七种基本的善:生命、知识、游戏、审美体验、社交(友谊)、实践合理性和信仰(精神体验),法律以及道德信仰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这些基本的善,这是“人类兴旺的基本形式”。
如果法官回避人类应当珍惜自己生命这样的基本道德问题,仅用客观理性来寻找和分析制定法,必然会推导出秩序价值凌驾于基本社会伦理的诡异结论,甚至倒向国家威权主义。
结语:
古希腊的先贤苏格拉底认为,即使是错误的法律和裁判也应当遵守,因而拒绝逃亡,依照荒唐的判决服毒而死。
但我想,我们大多数人不可能有这样超凡入圣的情怀。就像现实中的陆勇并没有像影片最后的程勇一样,自掏腰包,赈济万民。
虽然我们常常想象,法律是神圣的、权威的、无所不能、包治百病的,但实际上这些都只是浮云而已。
法律既然是人制定的,就必然如人类般有其极限,它饱含着人性的弱点,夹带着立法者的私货,在诸多领域软弱无力。
关于这一点,机智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早已看穿一切:
人间万事皆不同,怎么可能有一种懒人公式提供给人类、所有事物相同的答案呢?
法律不过是避免废柴的统治者滥施暴政,勉勉强强能提供我们正确的答案和规律,以便统治者统治,以及方便人民理解并遵守的Plan B罢了。
因为,按照康德他老人家的毒舌,“人性本是扭曲的素材,无法从中产生直截的事物!”
参考文献
- 雷蒙德·瓦克斯,谭宇生译,法哲学:价值与事实,译林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
- 长谷部恭男,郭怡青译,法律是什么?法哲学的思辨旅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 陈新民,“不法”法律及命令服从的困境,(台)军法专刊第54卷第6期;
- 柯岚,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意义及其在二战后德国司法中的运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 余振华:刑法违法性理论,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37页;
- 罗翔,法治的细节︱当“药神”触碰法益时,澎湃新闻,2018-07-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