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澳大利亚的重要贸易伙伴,是澳大利亚的重要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国。在贸易救济领域,中国也是澳大利亚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目标国。
本文将对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特点进行介绍,为中国企业应对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以及争取较低税率提供参考。
(一)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时限
反倾销调查持续时间较长,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倾销调查要持续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例如: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3个月内完成,最多为14个月;欧亚经济联盟和印度的反倾销调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最多为18个月。
与上述国家或地区相比,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相对较短。根据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的相关规定,针对反倾销原审调查,调查机关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155日内完成调查并向部长提交调查报告及建议(如有合理理由,经部长批准,该期限可延长),随后部长一般需要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如有特殊情况,部长可决定延长该期限)。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复审调查与原审调查类似,调查时限也相对较短,尤其是加速复审,对此下文中将做具体说明。
(二)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澳大利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原则上会使用中国出口商的内销或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但是,在部分案件中,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的某种原材料存在特殊市场状况,即某种原材料价格由于政府的影响而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在认定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会使用其他来源的数据对涉案企业财务记录中的该种原材料的成本进行替代。例如:在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中,调查机关基于伦敦金属交易市场的铝价构造了原材料的基准价,对出口生产商的实际成本中的原材料成本进行了相应的提升。针对涉及特殊市场状况的反倾销调查,出口商问卷中也会包含专门针对特殊市场状况的问题。
(三)澳大利亚反倾销日落复审与加速复审
1. 澳大利亚反倾销日落复审(Continuation Inquiry)
日落复审(Continuation Inquiry)是在现行反倾销措施到期之前,调查机关通过对终止现行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续发或再发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到期终止现行措施的一类复审。
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的日落复审只有维持和取消现行措施两种结果的情况不同,在澳大利亚的日落复审中,澳大利亚调查机关通常会重新计算倾销幅度,以修改现行措施。在最近10年立案并已结案的近20起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中,调查机关均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
因此,在之前的原审或复审中未能获得理想结果的涉案企业有机会通过积极应诉日落复审降低现行反倾销税率。例如,我们曾经代理一家中国企业应诉澳大利亚对华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日落复审,最终该企业的倾销幅度由42.3%降为0%。
2. 澳大利亚反倾销加速复审(Accelerated Review)
加速复审(Accelerated Review)是为原审调查期内没有向澳大利亚出口涉案产品的新出口商确定单独税率的一类复审,也可称为“新出口商复审”。澳大利亚的加速复审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复审时限较短,二是企业在尚未向澳大利亚出口涉案产品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加速复审。
关于复审时限,以欧盟为例,根据欧盟相关法规的要求,新出口商复审需要在立案之后9个月内结束,但是在提交复审申请和正式立案之间往往有较长的立案前的审查时间。但是,澳大利亚的加速复审与之不同。根据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需于提交复审申请之后100日内完成复审并向部长提交调查报告及建议,部长一般需于收到报告及建议之后3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因此,新出口商通常可以在提交复审申请后的较短时间内获得单独税率。在最近10年立案并已结案的近50起涉及中国的加速复审中,除2起复审耗时较长外(耗时6-7个月),其他复审均在提交复审申请后5个月内结案。
关于申请加速复审的条件,根据澳大利亚1901年海关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加速复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没有在原审调查期内出口涉案产品至澳大利亚。
(2) 公司没有因在原审调查中拒绝合作致使其出口没有被审查。
(3) 公司与任何原审涉案出口商都没有关联关系。
与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新出口商复审要求不同,澳大利亚的加速复审并不要求申请方在申请加速复审时,已有对澳大利亚的涉案产品出口,这便解决了新出口商在适用较高的普遍税率的情况下较难出口的尴尬情况。针对在加速复审调查期内没有向澳大利亚出口的新出口商,调查机关一般会根据公司的内销或成本数据为公司计算正常价值,并以此作为最低限价,之后公司的出口如高于该最低限价则无需交税,如低于该最低限价,则交税金额为最低限价与实际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在澳大利亚申请加速复审相对容易。有意开拓澳大利亚市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加速复审获得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机会。
基于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上述特点,相比于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澳大利亚的反倾销原审和复审在调查时限、方式和条件等方面都对中国企业相对友好。因此,针对遭受反倾销调查或者受反倾销措施制约的产品,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应诉或申请复审争取较低税率,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化工类产品案件 | [1]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三聚氰胺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2]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糠醇进行第五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7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1,1,1,2-四氟乙烷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4] 海合会国际贸易反损害行为技术秘书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自中国进口的高吸水聚合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继续进行调查。 | |
[5] 越南工贸部于2022年7月1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丙烯薄膜塑料制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将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调整为9.45%~23.71%。 | |
[6] 中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8日对原产于美国的聚苯醚作出反倾销情势变迁终裁,决定:(1)由特创工程塑料美国有限公司继承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17.3%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以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48.6%反倾销税率。 |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8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羟基乙叉二膦酸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8]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7月18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不接受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聚四氟乙烯作出的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 |
[9] 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氢氧化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4.27%~21.05%的临时反倾销税。 | |
[10]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7月26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糖精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经由泰国进口到印度以规避反补贴税,建议对中国糖精实施的反补贴措施及有效期同样适用于原产于或进口自泰国的糖精,即征收20%的反补贴税,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1]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的焊缝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1)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以固定税率和可变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征收1.0%~30.4%的反倾销税;(2)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以从价税方式征收0.0%~26.3%的反补贴税(葫芦岛市钢管工业有限公司和大连斯瑞特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除外)。 |
[2] 巴西外贸秘书处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钢绞线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3]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2年7月1日发布英国代表团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决定对正在执行中的进口钢产品进行如下调整:(1)对6、7、12、16和17类产品自2022年7月1日起继续延长保障措施两年,到2024年6月30日为止。(2)对1、2、4、5、13、19、20、21、25、26类产品,维持保障措施的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不变。(3)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所有15种产品类别的关税配额。(4)对第4、5和19类产品,依据已发布的HMRC贸易数据修正配额。(5)在第1类和第13类产品中,先前分配给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的配额被重新分配给所有其他国家,分配比例基于2021年进口数据。(6)基于2021年7月至12月的进口数据,对发展中成员国豁免清单进行了更新。(7)自2022年7月1日起,暂停对乌克兰的保障措施两年。 | |
[4]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7月4日对原产于中国大陆的电风扇金属防护网罩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根据FOB价格对中国大陆的涉案产品征收79%的反倾销税。 |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6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板材和带材第一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 _ | [6] 巴西外贸秘书处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高碳钢丝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7]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7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55~75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 |
[8]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7月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钢丝绳和钢缆(包括封闭式绳索)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50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 |
[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7月13日对自中国进口的耐腐蚀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10] 泰国商业部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特种铁管和钢管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1]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六边形电镀钢丝网进行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2]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对来自中国和韩国的精密钢管进行豁免调查。 | |
[13]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对来自中国大陆、韩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的空心结构钢管进行豁免调查。 | |
[14] 巴西经济部于2022年7月2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外直径不超过374毫米、圆型截面的无缝非合金碳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009.29~1356.9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 |
[15] 突尼斯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对进口铁或非合金钢丝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 |
[16]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冷轧钢板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17] 中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22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企业税率为39.0%~45.7%,韩国企业税率为37.3%~46.3%,欧盟企业税率为46.3。 | |
[18]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2年7月27日对进口钢铁制研磨机用研磨球及类似品作出保障措施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第一年200美元/吨,第二年195美元/吨,第三年190美元/吨。 | |
[19]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2年7月28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公称外径大于等于5英寸、小于等于16英寸的无缝钢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自2021年2月25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1252美元/公吨的反倾销税。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1]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6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情势变更复审终裁,裁定撤销特定铝型材产品(矩形钢丝)的反倾销及反补贴征税令,撤令适用的产品的税则号为7605.19.000,7604.29.1090,7616.99.5190。反倾销撤令适用于自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进入美国的上述产品;反补贴撤令适用于自2021年1月1日及之后为消费之目的进入美国、或从仓库提货的上述产品。 |
[2] 美国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7日公布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
[3]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延长对华铝制平板产品的暂停征税情况。欧盟对华铝制平板产品的反倾销税将自2022年7月12日起恢复征收。 | |
[4]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7月8日发布公告称,财政部不接受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厚度为5.5微米~80微米的铝箔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 |
[5]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8日自主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铝箔进行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铝箔材料(铝箔及铝箔量规产品)是否经由韩国和泰国组装或加工为成品再出口至美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 |
[6] 巴西经济部于2022年7月1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镁含量≥90%、石灰含量≤10%的镁颗粒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99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 | |
[7]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决定终止对中国企业大石桥市恒远铝业有限公司的铝型材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 |
[8]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64.3%的反倾销税。针对该产品的反规避措施继续实施。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1] 中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3日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企业15.8%~16.1%,韩国企业8.6%~21.7%,土耳其企业8.2%~16.1%。 |
[2] 印度商工部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高强力聚酯纱进行反规避调查,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改变贸易方式、名称、产品描述来规避反倾销税。 |
其他类产品案件 | [1]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7月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空调设备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根据FOB 价格设定110.49美元/台~332.42美元/台的最低限价,按照最低限价与进口报关价差额征收反倾销税。 |
[2]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7月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卷尺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合并情势变迁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0.57美元/延米的反倾销税。 | |
[3]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调查范围仅涉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 | |
[4]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7月7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床垫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23.01%~173.36%的合并临时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税)。 | |
[5]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8日重启对中国卡客车轮胎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时对由特定公司生产的卡客车轮胎进行进口登记。 | |
[6]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8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味精作出反倾销部分期间复审裁决(限于梅花集团),由于未在此次期间复审中合作,梅花集团被裁定不再适用单独税率,而是适用39.7%的普遍税率。 | |
[7] 美国商务部于2022年7月18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熨衣架及其零部件启动情势变迁复审调查并于同日作出初裁,初步决定终止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
[8]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胶印油墨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9]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的反补贴调查。 | |
[10] 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2年7月21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5.08%~5.18%的临时反倾销税。 | |
[11]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对源自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的软垫座椅进行正常价值复审。 | |
[12]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售后市场替换用汽车挡风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 | |
[13] 摩洛哥工业、贸易、绿色与数字经济部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 |
[14] 阿根廷生产发展部于2022年7月29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及拖拉机散热器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离岸价187.47%的反倾销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