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仲2015年十大民生案例
2015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50件,同比增长51.16%,受案标的额20.84亿元,同比增长96.6%,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近20亿元。为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市民防范法律风险,哈尔仲裁委员会特选取了十件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在此与大家分享。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某开发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开发公司建设的一处商品房。张先生进户后,开发公司并未按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多次交涉无果,遂张先生申请仲裁,请求开发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开发公司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其不应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
裁决开发公司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张先生可依上述规定,请求开发公司承担法定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开发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张先生损失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哈仲提示
购房人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商品房面积、价款、交付房产及办理产权证时间等重要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如因上述条款约定不明而发生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或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情形,购房人可依法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哈仲十大案例之九:购房未提违约金 违约责任仍需担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哈仲2015年十大民生案例 2015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50件,同比增长51.16%,受案标的额20.84亿元,同比增长96.6%,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近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