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普陀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系判决的全市首起涉疫情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情简介
今年正月十二,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高峰期,家住河北的小张(被告人)在刷朋友圈的时候发现有人在售卖口罩,无事在家的他看到了其中的商机,于是动起了“邪念”,利用口罩资源紧缺而大家对口罩需求迫切的心理,打算“空手套白狼”——假卖口罩。
在没有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及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低价大量批发一次性医用口罩且系现货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联系购买。一开始,小张先是在一个玩游戏的微信群试了下水,没想到立刻就有微信名为“阿阳”的人来加他微信联系口罩购买事宜,和朋友一起购买了总货款为2.0578万元的口罩。
尝到甜头的小张于是在2020年2月5日至2月10日期间,虚构其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现货的事实,诱骗本案5名受害人以每只口罩0.13元至1.6元不等的价格支付货款。在被害人咨询时,小张也不慌,通过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身份信息、发货视频等手段,诱使被害人相信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货款。
被害人付款后,小张还有“大招”使人信服,他会向被害人们一一提供虚假的物流单照片,单上有详细的收寄件人信息和物流单号,用以制造口罩已发货寄送的假象蒙蔽受害人。
这其中也有比较警觉的受害人,眼见着物流单号到手后却没有物流信息,向小张咨询时,他便又虚构“物流信息有延迟很正常,有些买家收到货了也还没有物流信息”、“可能是被政府征用了,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我不负责”等事由予以欺瞒推脱。一旦被害人提出退款的要求,小张便仍谎称口罩已发货,并删除对方好友。
通过上述一系列“骚操作、神走位”,小张从被害人尹某某等5人处骗得人民币共计65万余元。其中,住在普陀的两名被害人小洪(化名)、小阳(化名)分别被骗28.9万元和11.28万元,该二人随后向普陀警方报案。
3月2日,普陀检察院指控张某犯诈骗罪,向普陀法院提起公诉。在普陀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张某家属代其退赔赃款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公安机关冻结了张某的部分赃款且其在家属帮助下已退清剩余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后小记
自该案破获以来,普陀法院时刻紧盯该案动向,通过公检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实时信息共享通报制度,第一时间掌握案件信息,并实时向上级法院汇报。
2月28日,普陀法院刑庭提前介入该案,熟悉案情,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标准等事项与检察机关进行会商,为下一步案件快审快判夯实基础。同时,普陀法院亦提前做好案件审理准备工作。
3月2日,普陀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立案当日完成被告人换押、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及通知被告人委托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等程序性事项,争取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在被告人无委托律师的情况下,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普陀法院通过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申请法律援助。由于被告人不属于认罪认罚情形,本案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
3月13日,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普陀法院在确保合法、公正、效果的前提下,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审理此案,既防止了羁押场所的病毒输入风险,又确保了刑事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疫情期间,举国上下都在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居然却有人在想着“发疫情财”、“国难财”,实在有些“可耻”!
法律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判了!疫情期间以“卖口罩”实施诈骗,被判10年+
作者:浙江普陀法院来源:西藏法院

昨天上午,普陀法院远程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系判决的全市首起涉疫情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